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О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朱敏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О二號

原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О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下午四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暨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簽發之支票五紙,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時,竟均遭退票,屢經追索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付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應認原告前揭主張,洵屬可取;從而,原告提起本件之訴,於法即無不合,故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為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付款人 │帳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台灣中小企業│00000000│AS0000000 │500000 │89.08.18│89.08.18 ││銀行大園分行│1 │ │ │ │ │├──────┼────┼─────┼─────┼────┼─────┤│同右 │同右 │AU0000000 │295600 │89.08.29│89.08.29 │├──────┼────┼─────┼─────┼────┼─────┤│同右 │同右 │AS0000000 │500000 │89.09.18│89.09.18 │├──────┼────┼─────┼─────┼────┼─────┤│同右 │同右 │AS0000000 │500000 │89.10.18│89.10.18 │├──────┼────┼─────┼─────┼────┼─────┤│同右 │同右 │AS0000000 │500000 │89.11.18│89.11.18 │└──────┴────┴─────┴─────┴────┴─────┘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路一二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朱敏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О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