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世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世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 至第9 行補充更正為「楊世温曾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87年6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6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1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由桃園地檢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於90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所涉刑案部分,則經桃園地院以90年度桃簡字第9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13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嗣上揭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1 年8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8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