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原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傑福企業社即吳溪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至同月十九日,向原告購買電化商品一批,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銷售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物流倉庫出貨傳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為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法 官 劉佩宜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