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甲○○○○鏡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