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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甲○○○○鏡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