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1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好力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1,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