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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1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好力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1,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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