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9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福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羈押原因未消滅,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建議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具保金額代替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乃向本院聲請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三、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對於販賣毒品予何人,均已供述明確,,認上開羈押之執行得以具保代替,參酌檢察官建議之具保金額,應足可確保本案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取具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其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