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鈺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緝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臻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復按依刑事訴訟法第7 編之1 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ㄧ,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所明定。是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須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之規定,始得例外提起上訴。是協商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系爭科刑判決,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 項規定之情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協商判決,應於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罪,均為協商科刑判決確定在案,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可為上訴之事由,揆諸前揭三、所述之法律規定及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上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是應於該協商程序宣示判決之日即告確定,有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 罪,經本院於100 年度訴字第104 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3 罪,經本院於10 0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鈺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14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02月18日 │100年02月18日 │100年02月18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02月18日 │100年02月18日 │100年02月18日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6日 │99年06月05日 │99年08月05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27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27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02月18日 │100年05月05日 │100年05月05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02月18日 │100年05月05日 │100年05月05日 │└────┴────┴──────────────┴──────────────┴──────────────┘┌─────────┬────────────────┬────────────────┐│ 編 號 │ 七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 犯 罪 日 期│99年08月04日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27號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05月05日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05月05日 │ │├────┴────┼────────────────┴────────────────┤│附 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2.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4 號判決其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3.附表編號五至七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決其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4.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