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六簡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3 年6 月9 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12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3 年7 月7 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建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2 年12 月12日 │102 年7 月31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30 號 │度撤緩偵字第75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3 年度六簡字第76號 │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128號 ││實├───┼──────────────┼──────────────┤│審│判決日│103 年5 月16日 │103 年6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3 年度六簡字第76號 │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128號 ││決├───┼──────────────┼──────────────┤│ │確定日│103 年6月9日 │103 年7月7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執字第1518號 │度執字第169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