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介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介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介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亦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103 年10月16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定應執行刑一覽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侵入住宅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7日為警採尿│102年11月25日 │103 年1 月28日12時10│ │ │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 │ │許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65號 │第1410號 │字第411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72號│103 年度易字第322號 │103 年度港簡字第128 │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30日 │103年7月7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72號│103 年度易字第322號 │103 年度港簡字第128 │ │ │ │ │ │號 │ │ ├────┼──────────┼──────────┼──────────┤ │判 決│判 決│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30日 │103年8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第1493號 │第1649號 │第1942號 │ └────────┴──────────┴──────────┴──────────┘ ┌────────┬──────────┬──────────┬──────────┐ │ 編 號 │ ⒋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30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958號、103 年度偵│ │ │ │ │字第1580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1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2日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13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3 年9 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 │ │第2291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