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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介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介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介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亦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103 年10月16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定應執行刑一覽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侵入住宅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7日為警採尿│102年11月25日       │103 年1 月28日12時10│
│                │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
│                │許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65號          │第1410號            │字第411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72號│103 年度易字第322號 │103 年度港簡字第128 │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30日        │103年7月7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72號│103 年度易字第322號 │103 年度港簡字第128 │
│      │        │                    │                    │號                  │
│      ├────┼──────────┼──────────┼──────────┤
│判  決│判    決│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30日        │103年8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第1493號            │第1649號            │第1942號            │
└────────┴──────────┴──────────┴──────────┘
┌────────┬──────────┬──────────┬──────────┐
│ 編          號 │         ⒋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30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958號、103 年度偵│                    │                    │
│                │字第1580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1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2日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13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3 年9 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
│                │第2291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