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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尤開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昭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71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及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昭瑞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3及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6及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黃昭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2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且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3 年5 月13日下午5 、6 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頂南40之26號租屋處,由沈芳舟(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將附表所示之物及下列已施用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持有海洛因部分無證據證明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交由黃昭瑞持有之;嗣黃昭瑞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 年5 月14日上午6 時許,在上址處將上開所持有海洛因取出1 次施用量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約1 、2 分鐘後,在上址處,將上開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取出1 次施用量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5 月14日下午1 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6 包,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66.1237 公克,均扣在另案),再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可待因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昭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均呈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獲毒品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合計檢驗前純質淨重為66.1237 公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影本1 紙、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影本2 份(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本院103 年聲搜字第345 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照片37張、扣押物品清單4 份及照片6 張(本院卷第50至53頁、第56至74頁、第78至100 頁、毒偵卷第27至31頁),復有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其有上述施用毒品前科,有雲林地檢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在卷可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輕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對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併計算,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加計其持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只論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均不另論罪(因吸收關係具有法律排斥效果,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無另成罪之可能,故無從與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有想像競合關係,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於公訴人就被告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然此部分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就此部分可能變更罪名一併告知被告(見本院卷第155頁正反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與上開③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00年11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於101 年2 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及經法院多次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繼續為本案上開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行為確屬非當,再考量其持有上開毒品之數量,惟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犯罪之人,本亦具有無法戒斷毒癮之病人特質,暨參酌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3及4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應依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在其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其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係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係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在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8至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均不予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尤開民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    │持有人  │                  │
├──┼──────┼──┼────┼─────────┤
│1  │海洛因(含包│1 包│黃昭瑞  │沒收並銷毀之。    │
│    │裝袋1 只,淨│    │        │調查局鑑定書鑑定結│
│    │重0.43公克、│    │        │果:送驗碎塊狀檢品│
│    │驗餘淨重0.42│    │        │1 包(本局編號1 )│
│    │公克)      │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            │    │        │品海洛因成分。    │
├──┼──────┼──┼────┼─────────┤
│2  │海洛因(含包│10包│黃昭瑞  │沒收並銷毀之。    │
│    │裝袋10只,合│    │        │調查局鑑定書鑑定結│
│    │計淨重13.22 │    │        │果:送驗粉末檢品10│
│    │公克、驗餘淨│    │        │包(本局編號5 至14│
│    │重13.19 公克│    │        │),經檢驗均含第一│
│    │,純質淨重4.│    │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79公克)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6 包│黃昭瑞  │沒收並銷毀之。    │
│    │(含包裝袋6 │    │        │雲林地檢署103 年度│
│    │只,驗餘數量│    │        │安保字109 號扣押物│
│    │:共淨重69.3│    │        │品清單編號1。     │
│    │197 公克),│    │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    │檢驗前純質淨│    │        │檢品編號:B0000000│
│    │重共:66.123│    │        │送驗數量:0.0910公│
│    │7 公克。    │    │        │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0472公│
│    │            │    │        │克(淨重)。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0903公克。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送驗數量:0.8074公│
│    │            │    │        │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7700公│
│    │            │    │        │克(淨重)。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7937公克。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送驗數量:17.1934 │
│    │            │    │        │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7.1159 │
│    │            │    │        │公克(淨重)。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16.5401公克。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送驗數量:17.1572 │
│    │            │    │        │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7.0861 │
│    │            │    │        │公克(淨重)。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16.2993公克。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送驗數量:17.1950 │
│    │            │    │        │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7.0981 │
│    │            │    │        │公克(淨重)。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16.1117公克。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送驗數量:17.2549 │
│    │            │    │        │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7.2024 │
│    │            │    │        │公克(淨重)。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16.2886公克。     │
│    │            │    │        │合計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66.1237公克。   │
│    │            │    │        │檢出結果:上開編號│
│    │            │    │        │共6 包均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4  │二級毒品四氫│1 包│黃昭瑞  │沒收並銷毀之。    │
│    │大麻酚(送驗│    │        │雲林地檢署103 年度│
│    │數量:淨重0.│    │        │毒保字49號扣押物品│
│    │0999公克、驗│    │        │清單編號1         │
│    │餘數量:淨重│    │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    │0.0866公克。│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四氫大麻酚(Tetrahy│
│    │            │    │        │drocannabinol、THC│
│    │            │    │        │)                │
├──┼──────┼──┼────┼─────────┤
│5  │安非他命吸食│1 組│黃昭瑞  │沒收。            │
│    │器          │    │        │                  │
├──┼──────┼──┼────┼─────────┤
│6  │塑膠分裝鏟  │2 支│黃昭瑞  │沒收。            │
├──┼──────┼──┼────┼─────────┤
│7  │注射針筒    │3 支│黃昭瑞  │沒收。            │
├──┼──────┼──┼────┼─────────┤
│8  │粉末。      │3 包│黃昭瑞  │不沒收。          │
│    │            │    │        │調查局鑑定書鑑定結│
│    │            │    │        │果:送驗粉末檢品3 │
│    │            │    │        │包(本局編號2 至4 │
│    │            │    │        │),經檢驗均未發現│
│    │            │    │        │含法定毒品成分。  │
├──┼──────┼──┼────┼─────────┤
│9  │電子磅秤    │4 台│黃昭瑞  │不沒收。          │
├──┼──────┼──┼────┼─────────┤
│  │三級毒品氟硝│5 顆│黃昭瑞  │不沒收。          │
│    │西泮        │    │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
│    │            │    │        │FM 2」            │
│    │            │    │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    │            │    │        │檢出結果為三級毒品│
│    │            │    │        │氟硝西泮。        │
├──┼──────┼──┼────┼─────────┤
│  │0000000000號│1 支│黃昭瑞  │不沒收。          │
│    │行動電話(CU│    │        │                  │
│    │RVACEOU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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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53,000│    │黃昭瑞  │不沒收。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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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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