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清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其中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83 號之案號誤載為103 年度訴字第183 號)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清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科新臺幣20000 │有期徒刑7 月 ││ │元 │ │├──────┼──────────────┼──────────────┤│ 犯罪日期 │103 年4 月28日 │103 年7 月8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3 │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1071││ 年度案號 │號 │號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4年度虎交簡字第14號 │103年度訴字第68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3日 │104年3月31日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4年度虎交簡字第14號 │103年度訴字第683號 ││決├────┼──────────────┼──────────────┤│ │ 判決確 │104 年2月24日 │104年4月29日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652號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1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