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9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 罪刑加計後之總和,即9 月。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義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罪日期 │103 年3 月24日 │103 年6月30日 │104年1 月31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 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4719、5420號 │第4719、5420號 │第739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104 年度易字第112 號││ │ │號 │號 │ ││實├───┼──────────┼──────────┼──────────┤│審│判 決│103 年12月23日 │103 年12月23日 │104 年2 月26日 ││ │日 期│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103 年度虎簡字第250 │104 年度易字第112號 ││ │ │號 │號 │ ││決├───┼──────────┼──────────┼──────────┤│ │確定判│104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3月23日 ││ │決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 │第582 號(編號1 至2 │第582 號(編號1 至2 │字第971 號執行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