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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勇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勇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304 號、104 年度六交簡字第5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
│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            │五毫克以上              │五毫克以上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罪日期   │103 年11月9 日          │103 年8 月2 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3 年度速偵字第│雲林地檢104 年度撤緩偵字│
│ 年度案號   │259 號                  │第34 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304 號│104 年度六交簡字第5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 年12月18日          │104 年2 月25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3 年度六交簡字第304 號│104 年度六交簡字第5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1 月19日          │104 年3 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
│            │543 號                  │100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