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昆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執字第2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昆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昆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昆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刑度、性質,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吳昆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105年03月31日 │105年04月20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94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741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105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5年07月13日 │105年07月15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105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08月01日 │105年08月01日 │├────┴────┼──────────────┴──────────────┤│附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