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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于安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安邦所犯如附表A 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所犯如附表B 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安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A 、B 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就附表A 、B 各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向該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經審核結果,認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裁定確定,形式上雖有確定力,惟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前,且該他罪判決確定日期又在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判決確定之前,

罪重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審核結果,認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與原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事實並非完全同一,即應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裁定,當然失其效力,不發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23 號裁定、103 年度台非字第47號、第54號判決意旨)。另數罪併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質上係有利於受刑人(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 號裁定意旨),且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為貫徹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規範目的,保護受刑人之權益,法理上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不得使應執行刑合計結果,實質上違反上揭原則。

三、查受刑人于安邦因如附表A 編號1 至5 ,及附表B 編號1 至3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A 、B 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A 、B 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紙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A 、B 所示之罪刑,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均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規範目的及保障受刑人權益,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A 、B 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合計有期徒刑9 年9 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故本院審核聲請,認屬有據,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A :受刑人于安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8 月18日為警採尿│103 年12月24日為臺灣雲│103 年10月28日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 ││ │(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8 │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月18日) │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3 │ ││ │ │年12月24日)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955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94號 │103 年度偵字第6840號、││ │ │ │ │104 年度毒偵字第303 、││ │ │ │ │185 、548 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3 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104 年度虎簡字第73號 │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 │ │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 │ │ │ │459 號 ││ ├───┼───────────┼───────────┼───────────┤│ │日 期│103 年12月29日 │104 年6 月30日 │104 年8 月6 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3 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104 年度虎簡字第73號 │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 │ │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 │ │ │ │459 號 ││ ├───┼───────────┼───────────┼───────────┤│ │日 期│104 年1 月26日 │104 年8 月21日 │104 年9 月7 日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504 號 │2236號 │2555號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0月31日 │104 年1 月15日為警採尿│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6840號、│103 年度偵字第6840號、│ ││ │ │104 年度毒偵字第303 、│104 年度毒偵字第303 、│ ││ │ │185 、548 號 │185 、548 號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 ││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 ││ │ │459 號 │459 號 │ ││ ├───┼───────────┼───────────┼───────────┤│ │日 期│104 年8 月6 日 │104 年8 月6 日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 ││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 ││ │ │459 號 │459 號 │ ││ ├───┼───────────┼───────────┼───────────┤│ │日 期│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7 日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 │2555號 │2555號 │ │└───────┴───────────┴───────────┴───────────┘┌───────────────────────────────────────────┐│附表B :受刑人于安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12日 │104 年6 月28日 │104 年6 月28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6840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762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762 號││ │ │104 年度毒偵字第303 、│ │ ││ │ │185 、548 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104 年度訴字第747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47 號 ││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 │ ││ │ │459 號 │ │ ││ ├───┼───────────┼───────────┼───────────┤│ │日 期│104 年8 月6 日 │104 年12月31日 │104 年12月31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626 號、│104 年度訴字第747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47 號 ││ │ │104 年度易字第368 、 │ │ ││ │ │459 號 │ │ ││ ├───┼───────────┼───────────┼───────────┤│ │日 期│104 年9 月7 日(聲請書│105 年1 月18日 │105 年1 月18日 ││ │ │誤載為同年月17日)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2555號 │352 號 │353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乃就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中之該部分各罪,與另犯之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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