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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2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成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共4 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4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共4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 │(轉讓偽藥) │(施用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20日 │103 年6、7月間之不詳時間 │105 年7 月6 日為警採尿前回││ │ │ │溯4 日內之某時 │├───┬───┼─────────────┼─────────────┼─────────────┤│偵查機│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457號 │104 年度偵字第2793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275號 │105 年度訴字第218 號 │106 年度嘉簡字第82號 ││ ├───┼─────────────┼─────────────┼─────────────┤│ │日 期│105 年9 月10日 │105 年11月9 日 │106 年1 月17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275號 │105 年度訴字第218 號 │106 年度嘉簡字第82號 ││ ├───┼─────────────┼─────────────┼─────────────┤│ │日 期│105 年10月11日 │105 年12月15日 │106 年3 月2 日 │├───┴───┼─────────────┼─────────────┼─────────────┤│備 註│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助字第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54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助字第 ││ │803 號 │號、106年度執緝字第283號 │244 號 │└───────┴─────────────┴─────────────┴─────────────┘┌───────┬─────────────┬─────────────┬─────────────┐│ 編 號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施用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12日某時許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號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7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418 號 │ │ ││ ├───┼─────────────┼─────────────┼─────────────┤│ │日 期│106 年7 月31日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決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418 號 │ │ ││ ├───┼─────────────┼─────────────┼─────────────┤│ │日 期│106 年8 月21日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16│ │ ││ │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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