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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鑫鎧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執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鑫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鑫鎧因犯贓物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廖鑫鎧因犯贓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罪              │贓物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7日至104年9 │104年12月9日        │
│                │月1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16號             │第1002號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165號│105年度易字第4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        │105年12月9日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165號│105年度易字第412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9月19日        │106年1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798號            │第27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