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鑫鎧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執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鑫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鑫鎧因犯贓物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廖鑫鎧因犯贓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罪 │贓物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7日至104年9 │104年12月9日 │ │ │月1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16號 │第1002號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165號│105年度易字第4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 │105年12月9日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165號│105年度易字第412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9月19日 │106年1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798號 │第27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