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鴻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峻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執字第3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峻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峻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廖峻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 至3 案件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8 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 日      │107 年1 月7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75號          │字第1964號          │字第705 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7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66號│107 年度簡字第173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19日        │107年3 月23日       │107年6 月25日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7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66號│107 年度簡字第173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2 月5日        │107年4 月9 日       │107年7 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638 號案件執行    │第1171號案件執行    │第2285號案件執行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10日為警採│106 年8 月10日為警採│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緩│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5、236號  │毒偵字第235 、236 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232號 │107 年度簡字第23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        │107年8 月27日       │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232號 │107 年度簡字第232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9 月10日       │107年9 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4 至5 經雲林地院│       (同左)       │                    │
│                │107 年度簡字第232 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7 月,以雲林地檢107 │                    │                    │
│                │年度執字第3101號案件│                    │                    │
│                │執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