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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文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文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①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630 、352 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1 年4 月確定,②附表編號4、5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69 、373 、38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③附表編號6至8、9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72 、589 、671 、917 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6 月確定,

④附表編號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6 年度虎簡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①至④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1 年4 月、1 年8 月、2 年4 月、6 月、5 月及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10月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9至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4、5至8、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民國107 年5 月22日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一覽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9至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4、5至

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①有期徒刑3 月     │ ①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不 含 沒 收) │ ②有期徒刑3 月     │ ②有期徒刑9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①105 年8 月14日   │ ①105 年8 月15日( │   105 年10月22日   │
│                │ ②105 年9 月29日晚 │ 聲請書誤載為14日) │                    │
│                │   間10時10分採尿時 │ ②105 年9 月29日上 │                    │
│                │   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午7時許          │                    │
│                │   某時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        同左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16、1715號    │                    │第3 號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630 、│        同左        │106 年度港簡字第81號│
│      │        │652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3 月21日   │        同左        │   106 年4 月14日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30 、│        同左        │106 年度港簡字第81號│
│      │        │652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6 年4 月11日   │        同左        │   106 年5 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1129號(經判決定執│第1130號(經判決定執│第1568號            │
│                │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                    │
│                │定)                │月確定)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踰越(毀越)安全設備│
│                │                    │                    │侵入住宅竊盜        │
├────────┼──────────┼──────────┼──────────┤
│ 宣    告    刑 │ ①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9 月     │ ①有期徒刑10月     │
│(不 含 沒 收 )│ ②有期徒刑11月     │                    │ ②有期徒刑10月     │
│                │ ③有期徒刑11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①105 年10月20日   │   105 年11月17日   │ ①106 年1 月26日   │
│                │ ②105 年11月24日下 │                    │ ②106 年2 月11日   │
│                │ 午5 時35分採尿回溯 │                    │                    │
│                │ 72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 ③105 年11月27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        同左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86號、106 年度│                    │第3149、3291號、106 │
│                │毒偵字第19、317 、79│                    │年度毒偵字第1063、12│
│                │1 、654 號(聲請書漏│                    │02、1410號          │
│                │載654號)           │                    │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69 、│        同左        │106 年度訴字第472 、│
│      │        │373 、383 號        │                    │589 、671 、106 年度│
│      │        │                    │                    │易字(聲請書誤載為訴│
│      │        │                    │                    │字)第91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7 月31日   │        同左        │   106 年10月31日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69 、│        同左        │106 年度訴字第472 、│
│      │        │373 、383 號        │                    │589 、671 、106 年度│
│      │        │                    │                    │易字(聲請書誤載為訴│
│      │        │                    │                    │字)第917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 年8 月22日   │        同左        │   106 年12月5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同左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526號(編號4、5│                    │第3658號(編號6至8│
│                │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                    │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1 年8 月確定)  │                    │徒刑2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①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②共同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11月     │ ①有期徒刑4 月     │
│(不 含 沒 收) │                    │                    │ ②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6 年1 月1 日   │   106 年2 月5 日晚 │ ①106 年1 月1 日某 │
│                │                    │   上7時許          │ 時許施用海洛因後不 │
│                │                    │                    │ 久                 │
│                │                    │                    │ ②106 年2 月5 日下 │
│                │                    │                    │   午1時28分許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        同左        │        同左        │
│ 年  度  案  號 │第3149、3291號、106 │                    │                    │
│                │年度毒偵字第1063、12│                    │                    │
│                │02、1410號          │                    │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同左        │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72 、│        同左        │        同左        │
│      │        │589 、671 、106 年度│                    │                    │
│      │        │易字(聲請書誤載為訴│                    │                    │
│      │        │字)第917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10月31日   │        同左        │        同左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同左        │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72 、│        同左        │        同左        │
│      │        │589 、671 、106 年度│                    │                    │
│      │        │易字(聲請書誤載為訴│                    │                    │
│      │        │字)第917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6 年12月5 日   │        同左        │        同左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同左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3658號(編號6至8│                    │第3659號(經判決定執│
│                │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                    │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
│                │徒刑2 年4 月確定)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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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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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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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①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不 含 沒 收 )│ ②有期徒刑3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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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①105 年12月23日下 │   105 年11月28日   │   105 年11月29日   │
│                │ 午2 時50分許       │                    │                    │
│                │ ②105 年12月23日下 │                    │                    │
│                │ 午3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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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3770號            │第3469號            │字第15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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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虎簡字第325 │106 年度易字第745 號│ 107 年度訴字第6 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12月29日   │   107 年1 月31日   │   107 年3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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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虎簡字第325 │107 年度易字第745 號│ 107 年度訴字第6 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7 年1 月22日   │   107 年3 月12日   │   107 年4 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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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569 號(經判決定執│第890 號            │第1513號            │
│                │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                    │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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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