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榮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榮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榮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6 年11月,於100 年9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⑴98年度重訴字第4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嗣經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⑵100 年度六簡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1月確定,於100 年9 月26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