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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六簡字第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文俊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鐘福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57 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鐘福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犯罪事實:鐘福中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14時45分許,在雲林縣○○鎮○○○00巷0 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斗南店,徒手竊取該店賣場內櫃上之南法小猪珍藏紅葡萄酒1 瓶(價值新臺幣【下同】499 元) 、法國SAGA拉菲傳說波爾多紅葡萄酒1 瓶 (價值550 元) 及台塑生醫豐盈喚黑護髮素1 瓶 (價值369 元) ,藏置於衣服內,走出該店門口而得手,嗣因防盜警報器作響,為該店員工發現報警,當場扣得上開贓物 (已發還予店經理黃詩雅) ,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鐘福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詩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單各1 份。

㈣、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照片4 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各次行為,係分別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之法益均為全聯福利中心斗南店店經理黃詩雅對該店商品之監督法益,自應包括評價為接續犯。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 年嘉簡字第146 號、103 年嘉簡字第559 號、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825號、103 年度易字第192 號、103 年度六簡字第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3 月、6 月、5 月(3 次)、4 月、3 月(4 次)、2 月、3 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9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月確定,並與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595 號裁定接續執行,於106 年1 月13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嗣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撤銷假釋後,其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 月29日,於107 年1 月3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與本件竊盜案件罪名、犯罪類型及所保護之法益種類均相同等情,應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竟猶不思惕勵,復擅自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竊得之財物價值,兼衡其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偵查中自陳於廟裡工作,有供吃住但無收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竊盜犯行,所竊得之南法小猪珍藏紅葡萄酒1 瓶、法國SAGA拉菲傳說波爾多紅葡萄酒1 瓶、台塑生醫豐盈喚黑護髮素1 瓶,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單1 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均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六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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