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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鍾世芬陳韋仁簡伶潔

聲請人
即被告
張益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11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張益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7號案件裁定駁回在案,惟認上開裁定之3位承辦法官明知依憲法第80條規定,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卻故意引用不具法律效力,僅屬最高法院5位法官個人意見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而認本院上開裁定之3位承辦法官所為之裁定有違法、違憲、偏頗之情形,侵害聲請人在憲法上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上開裁定之3位承辦法官迴避,惟該案業於民國111年2月25日經裁定駁回在案,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為憑,而聲請人係於111年3月9日具狀提起抗告暨向本院聲請111年度聲字第147號案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此有卷附刑事抗告暨聲請王紹銘等法官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抗告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22號抗告駁回在案)。審酌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7號案件既已於111年2月25日經裁定後終結而脫離繫屬,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已無實益與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官審理中為限,始有實益(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9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