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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玥婷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曜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42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李曜均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級毒品」;證據欄刪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158號、111年度聲監續字第294號通訊監察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李曜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部分為幫助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2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部分: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虎交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既未具體提出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易科罰金完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亦未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是尚難認檢察官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及說明責任,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下述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認定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⒉又被告雖稱其毒品來源係「偉傑」之人等情,惟此部分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被告未能供出「偉傑」之真實姓名年籍,更於偵查中自陳:「偉傑」好像換別隻LINE了,文字訊息伊都沒有等語,因此無其他事證足資續行偵查,自無法因此而查獲。因此,本案自難認定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情事,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然被告本件所為係幫助他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⒋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竊盜、酒後駕車等前科,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素行非佳。其明知毒品會嚴重侵害身心健康,卻仍幫助他人施用而聯繫進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易,所為實屬不該。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幫助代為購買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金額、數量非鉅,幫助之對象僅1人等情節,參以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現待業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兼衡其本件2次犯行為同種類之犯罪型態及其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偵卷第9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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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16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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