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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7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潘韋丞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瑞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瑞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瑞銘因黃思允積欠賭債不還,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4日23時50分許,依黃思允積欠賭債時所留存之地址,前往位在雲林縣西螺鎮中興里,黃思允之弟黃信允所有、當時無人居住之建物(下稱本案建物),懸掛書有「黃思允欠錢還錢」之白布條,並朝本案建物大門潑灑紅色油漆,致令該大門之美觀功能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黃信允。

二、證據名稱:被告周瑞銘於偵查、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告訴人黃信允之指訴、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地圖、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有學者指出,本罪將「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並列為「各自平行」之行為態樣,所謂「毀棄」,乃銷毀、廢棄物之整體,使其消滅或使他人永久喪失持有之行為;「損壞」,則是破壞財物之形體或結構的行為,至其效用是否減低或喪失,並非所問;至「致令不堪用」乃指「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喪失其原有效用之一切行為。又「損壞」雖不論財物之效用有無減低喪失,但要成立本條毀損罪,仍限於發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結果要件之情形。從而,學者認為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原)判例意旨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恐有混淆「構成要件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的區分(參閱甘添貴,噴漆與毀損,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92年1月,第20頁;李聖傑,普通毀損罪的行為樣態分析—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19期,102年2月,第111至113頁)。本院認為,本於刑罰謙抑性及體系解釋之完整,上開判例將「損壞」限於等同於「致令不堪用」而有使物品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之情形,應為可採,且「損壞」應達到使物之外形產生重大變化之程度(可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95年10月,第540至541頁),始足該當。又依建築物之牆壁、大門或器物等之外表,其原來用途本即包含美觀在內,且係主要效用時,則噴漆、塗鴉或黏貼傳單等行為,已嚴重損及觀瞻,應認得成立毀損器物罪(參閱甘添貴,前揭文,第21頁)。查本案建物大門,與本案建物之門面造型密切相關(見偵卷第16頁現場照片),依一般社會通念,具有美觀功能,且屬其主要效用之一,被告對該大門潑灑紅色油漆,已使其喪失一部之造型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自該當毀損他人物品罪所稱之「致令不堪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詐欺等前案紀錄(見本院卷第7至1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本案不循訴訟方式理性催討債務,而逕毀損他人物品,致無債務關係之告訴人受累,所為非是,參以告訴人陳稱預估損失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見偵卷第7頁),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曾表達有調解意願等語(見本院卷第37、55頁),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從事油漆工作、日薪約1000元、與父母親、弟弟同住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