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6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玥婷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平瑋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平瑋於偵查已全部坦承犯行,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必要,且被告有固定工作,無逃亡之必要,請求給予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羈押,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經承審法官訊問後命被告羈押在案,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案件之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則被告既經檢察官起訴移審,原於偵查中之羈押處分即告終止,其上揭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