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勃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26號、112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勃倫前因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2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鑑定結果皆含有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以下同)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08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803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6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數量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3只) 3包 1公克 (淨重) 0.99公克 (淨重) 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3只) 3包 1.51公克 (淨重) 1.48公克 (淨重) 第二級 甲基安非他命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