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彥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3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男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男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1年6月20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304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等情,有該裁定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評定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31分、臨床評估31分、社會穩定度0分,小計:靜態因子58分、動態因子4分,總分為62分,綜合判斷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該所111年6月20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304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無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