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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239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曾淑婷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3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男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男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1年6月20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304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等情,有該裁定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評定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31分、臨床評估31分、社會穩定度0分,小計:靜態因子58分、動態因子4分,總分為62分,綜合判斷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該所111年6月20日宜所衛字第1113000304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無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3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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