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平瑋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平瑋於偵查已全部坦承犯行,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必要,且被告有固定工作,無逃亡之必要,請求給予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羈押,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經承審法官訊問後命被告羈押在案,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案件之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則被告既經檢察官起訴移審,原於偵查中之羈押處分即告終止,其上揭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