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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梁智賢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思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思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思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廢清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罪質不同,及受刑人表示有賠償被害人,家中母親獨自一人生活,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致人於死罪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30日23時38分許 111年4月30日23時38分許 111年1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1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16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訴字第7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976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976號 111年度訴字第76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 111年度訴字第7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至2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9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3號。 ⒈編號1至2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9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⒉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3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8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