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6 分鐘讀完全文 8,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梁智賢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家龍

李皓丞

蘇勇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3號、第1261號、第1320號、第1321號、第1724號、第2153號、第2794號、第3290號、第5743號、第5946號、第7901號、第9129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家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各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8號主文欄所示。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九千六百七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皓丞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各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號主文欄所示。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勇成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各如本判決附表編號45至47號主文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範圍說明:各被告遭起訴之範圍應該由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加以特定清楚,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時已經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及各附表中「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欄位記載「無提領證據資料」、「不明」或標註「X」記號,這部分應該認為檢察官沒有起訴,而不在起訴範圍內,也就是起訴書附表二㈠編號10、11、12、14,附表二㈢編號1 、2 、9 ,附表二㈣編號1 、2 、3 、15、16、19、20、21、22、23、25、27、28、29、30、32、34、35、37、38,附表二㈤編號1都不在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已經與檢察官一再確認無誤(本院卷第188頁、第509至512頁)。既然起訴書附表二㈢編號1、2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則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177號請求就此部分移送併辦,本院自無從併辦,應退回嘉義地檢署另為適法處置。另外,關於被告劉家龍自己提領的部分(起訴書附表二㈢編號6、7、8及附表二㈣編號4、9、10、13、26、33、36),檢察官也以補充理由書確認這些編號都只有起訴被告劉家龍一人犯罪而已(本院卷第259至277頁)。

二、本案被告三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408至409頁、第510至511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三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四、論罪科刑:

㈠洗錢防制法於被告三人行為後已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調降法定刑之上限;而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增加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才能獲得減刑。經綜合比較結果,本案被告三人均有偵審自白,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仍以修正後新法對被告三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定處罰。至於特別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乃新設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減刑規定,係有利於被告三人之新增規範,應逕予適用。

㈡核被告劉家龍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8號所示、被告李皓丞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號所示、被告蘇勇成就本判決附表編號45至47號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對各被害人施行詐術、促使匯款入帳後,再由被告劉家龍分別與被告李皓丞、蘇勇成、同案被告張瀚文,兩人一組行動,依照詐欺集團上手指示出面提領贓款,再層層轉交上手,是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劉家龍與被告李皓丞、蘇勇成、同案被告張瀚文,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上手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就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單一被害人的多次提領,係在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認係接續犯一行為。被告三人所為上述二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三人就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罪,惟查,被告劉家龍供稱有收取所提領款項千分之五作為報酬,經估算大約是19670元(本院卷第536頁),而被告李皓丞自述1天領取報酬1千元,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所示參與領款之天數為10天,估算其報酬即為1萬元(本院卷第387頁),而被告劉家龍、李皓丞至今均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外,被告蘇勇成雖然自稱沒有取得任何報酬,但是,被告劉家龍則陳稱都有與當天共同提領的車手平分報酬,當天提領完畢就會給車手錢(本院卷第511頁),兩人各執一詞,由於本案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蘇勇成確實有取得報酬,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本院只能認定其並未實際獲得報酬,自無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但這無疑造成「不承認有取得報酬者」只要有偵審自白就可以輕易減刑、而承認有取得報酬者即便有偵審自白,還必須繳回犯罪所得才能減刑之不合理結果,是以,就被告蘇勇成所為減刑,自不宜過分減輕其刑度。至於被告三人所犯洗錢罪,雖亦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但這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僅在量刑時併予審酌。

㈣被告劉家龍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8號所示、被告李皓丞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號所示、被告蘇勇成就本判決附表編號45至47號所示,各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權益,應認係數行為,均予以數罪併罰。

㈤爰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經常造成被害人鉅額損失且難以回復,被告三人年輕力壯,不知以正途賺取財物,竟成為詐欺集團車手,多次以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再層層轉交上手,藉此謀取不法利益,本案被害人多達68位,被害金額少則數千元,多則三十餘萬,總金額接近4百萬元,被告三人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賠償被害人分文,是難以過度減輕渠等刑責,兼衡被告劉家龍有詐欺、妨害秩序等前科,自陳為高職畢業,家中有父母親,入監前在做工(本院卷第563頁),被告李皓丞有妨害兵役前科,自述為國中畢業,從事防水工,育有一名幼子(本院卷第453頁),被告蘇勇成有妨害公務前科,自陳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電信外包工作,家中尚有母親、哥哥(本院卷第4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三人均另涉犯詐欺案件或在偵審中或已判決完畢,均可能與本判合併定刑,為免重複定刑、使法律關係複雜化,本院暫不就被告三人所犯各罪合併定刑。

五、沒收:被告劉家龍供稱有收取所提領款項千分之五作為報酬,經估算大約是19670元,而被告李皓丞自述1天領取報酬1千元,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所示參與領款之天數為10天,估算其報酬即為1萬元,業如上述,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蘇勇成沒有實際取得報酬,自無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事實/ 起訴書附表編號 提款車手 主文 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  李皓丞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0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1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0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1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4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20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3 蘇勇成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蘇勇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蘇勇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蘇勇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6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4 張瀚文、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5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5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6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7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5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8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9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0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1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2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3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4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7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8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24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26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31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33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36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附件(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