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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0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俊維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榮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榮宏於民國114年1月6日16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並搭載其孫廖○穎(000年0月生,姓名及年籍詳卷),沿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科十一49號電桿旁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應暫停禮讓右方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適有告訴人洪啟智(由本院另行判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另一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至,疏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準備,即貿然直行通過,2車因而碰撞肇事,致告訴人受有頸部及下背部挫傷、第五腰椎椎弓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書記官 洪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0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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