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榮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榮宏於民國114年1月6日16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並搭載其孫廖○穎(000年0月生,姓名及年籍詳卷),沿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科十一49號電桿旁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應暫停禮讓右方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適有告訴人洪啟智(由本院另行判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另一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至,疏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準備,即貿然直行通過,2車因而碰撞肇事,致告訴人受有頸部及下背部挫傷、第五腰椎椎弓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