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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一六號、第二九九四號;本院原案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乙○○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八月,並判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八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二月,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完畢。甲○○係銘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銘麒公司)負責人,因銘麒公司標得雲林縣政府新虎尾溪虎尾鎮堤防工程,嗣銘麒公司再將該工程分包給丙○○。因該工程之工地係在雲林縣新虎尾溪行水區內,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欲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竊取河床上砂石,而僱用挖土機及砂石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連續竊取上開地段河床砂石共計一千二百立方公尺,載運至雲林縣二崙鄉○○段七八五號農地堆放。嗣後甲○○與乙○○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指示乙○○僱用不知情之蔡富立、陳富雄二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駕駛挖土機、拼裝車,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十二時許起,於上開地段河床竊取砂石計五立方公尺,並載運至甲○○所有之雲林縣土庫鎮○○○段二七五四號農地堆放,迨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丙○○、甲○○、乙○○之自白,㈡證人黃富昌、張嘉瑞、邱德坤於偵查中之證詞,㈢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九一府工水字第九一一四二00九八八號函一份,㈣契約書一份,㈤現場照片,㈥現場位置圖。

三、量刑:本件被告丙○○、甲○○、乙○○於本院審理中經訊問後承認犯罪,並表示願意接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亦同意被告之請求,並據以向本院請求。本院審酌:①被告丙○○竊取砂石數量共計一千二百立方公尺,但嗣後有將砂石再運回堤防工程。②被告甲○○尚無犯罪前科,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竊取砂石數量為五立方公尺,數量不多(關於起訴書認定被告甲○○與被告丙○○共同連續竊取砂石一千二百立方公尺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以被告丙○○坦承是其所為,被告甲○○不知情為由,而當庭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③被告乙○○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考量其係因受僱於被告甲○○,受到被告甲○○指示才犯下本件犯行。本院認為以簡易判決,對被告丙○○處有期徒刑六月,對被告甲○○處有期徒刑四月,對被告乙○○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是適當之處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不得上訴:本院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丙○○、甲○○、乙○○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許 佩 如

書記官 張 菀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