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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2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7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 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贓物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以及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94年5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9 月8 日下午1 時許,搭載由「阿發」駕駛不詳車號之自小客車,共同前往雲林縣麥寮鄉○○村○○○段產業道路旁,以由甲○○至田園內徒手扯下電線,「阿發」在車上把風之方式,共同竊取該處丙○○所有長約100 公尺、重約50公斤之電線,適經陳清完發現而通知村民前往,於甲○○甫將上開扯下之電線捆成1 捲之際,即為村民當場查獲,致未竊取得逞,而該綽號「阿發」之男子則駕車逃逸。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當場目擊之陳清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丙○○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㈤現場照片8 張。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與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公訴人雖認被告之竊盜行為已屬既遂,惟被告係於甫將扯下之電線捆成1 捲之際,即為民眾當場查獲,上開電線被告未及帶走,仍留在原處,此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證人陳清完警詢中之證述相符,應堪採信,是難認該竊取之電線已進入被告實力支配之下,公訴人上開見解尚有未洽,然此僅係既遂、未遂程度之不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財物,惟其並未竊取得逞,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 年,略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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