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4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康春田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6年度偵字第2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只),沒收之。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只)及黑色側背包壹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349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9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96年1 月間某日,綽號「黑沼」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至雲林縣土庫鎮○○路15之26號丙○○之居所,「黑沼」將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 個,下稱本案手槍)當面交與丙○○,請託丙○○代為保管,丙○○明知本案手槍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經許可,不得寄藏,竟仍收受「黑沼」所交付之本案手槍,而受寄代藏於其上開居所客廳內之茶几下面。嗣丙○○因施用毒品缺錢花用,向甲○○借款未果,遂於96年2 月2 日,持本案手槍前往雲林縣土庫鎮○○路20號甲○○之住處,以本案手槍向甲○○設質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元,甲○○見本案手槍屬改造手槍,具一定之價值,即同意以本案手槍作質擔保借款,則其明知本案手槍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為擔保個人貸與丙○○之2,000 元借款,收受丙○○所交付之本案手槍,而無故持有本案手槍。嗣經警憑如附表所示通訊監察錄音之內容,發覺上開事實,遂於96年5 月30日上午8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甲○○上址住處執行搜索,在該住處2 樓房間內扣得本案手槍及甲○○所有供置放本案手槍之黑色側背包1 只。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等規定,該條文之立法理由足參。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960140641號函(參本院卷第31頁),為本院函請內政部警政署,以其專業槍枝檢測技能,實際裝填適用子彈試射後製作而成之槍枝殺傷力鑑定報告,為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鑑定機關所出具之書面報告,屬前揭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應有證據能力。被告甲○○否認上開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應對於上開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認識不清,尚無可取。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丙○○、甲○○及其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4頁、第217 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均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被告丙○○對於受「黑沼」之請託寄藏本案手槍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其交付本案手槍與被告甲○○之時,有告知被告甲○○本案手槍具有殺傷力。被告甲○○固坦認其收受被告丙○○所交付之扣案手槍而持有之,並約定以本案手槍作質擔保被告丙○○之欠款,復於96年5 月30日上午8 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上址住處內執行搜索,並在該住處2 樓房間內扣得本案手槍,惟矢口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辯稱伊不知悉本案手槍具有傷害力,伊本來已經要將本案手槍置於垃圾袋內扔棄云云。被告甲○○之辯護人也為其辯護稱:被告丙○○以本案手槍向被告甲○○僅借得區區之2,000 元,顯見本案手槍並非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況由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也可見被告甲○○認為本案手槍完全沒有用云云。經查:
㈠、員警依憑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發覺被告2 人具持有改造手槍之重大犯罪嫌疑,遂於96年5 月30日上午8 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甲○○上址住處執行搜索,在該住處2 樓房間內搜得扣案之黑色側背包1 只,經警打開後發現本案手槍等事實,業經執行搜索之員警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本院卷第260 至267 頁),乙○○為執行搜索之員警,依法執行勤務,亦與被告2 人未存仇隙,應無攀污設陷被告2 人之虞,乙○○之證詞應屬可採,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六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10 反面至第121 頁反面、第277 頁至第278頁反面),復有本案手槍、黑色側背包1 只扣案可佐,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在卷可稽(參警卷第11至15頁),堪信為真實。
㈡、本案手槍查獲後,員警先為初步之檢視,認為槍枝大部結構完整,槍管暢通,槍管具擊發機構,並可發揮功能,研判屬管制槍枝可能性較大,此有臺中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 份(參警卷第20至23頁)。又本案手槍經送驗後(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研判具殺傷力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 月26日刑鑑字第0960083576號槍彈鑑定書(參偵卷第11至14頁)。復為本院囑託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以試射法鑑驗,本案手槍經裝填適用子彈(直徑
7.6mm 、重量3.8 克之金屬彈頭)測試結果,測得其發射速度為172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56.2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23.9 焦耳/ 平方公分,而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若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960140641號函在卷可考(參本院卷第31頁)。再者,本案手槍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把手槍有2 片木質握把,拉滑套後擊發,性能良好;彈匣的表面有灰黃色疑似生鏽之處,彈匣表面平滑,似乎有磨過的跡象,彈匣是一望即知是裝子彈用的,不是裝填BB彈,彈匣經填入彈匣槽與本案手槍相契合;槍管顏色與槍身顏色明顯不符,槍管有生鏽,一看就明瞭是換裝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槍身勘驗結果是黑色,外觀沒有生鏽,為鐵製材質(參本院卷第285 頁反面至第286 頁)。本院勘驗結果與上開初步檢視報告及鑑定結果均互核一致,上開初步檢視報告及2 紙鑑定報告應屬可採。由上可見,不論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驗,本案手槍均具有殺傷力。又其裝填適用子彈射出後,單位面積動能為123.9焦耳/ 平方公分,遠高於可射穿人體皮肉層所需之20焦耳/平方公分,益見本案手槍並非單純之玩具槍,對人身安全,已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且本案手槍之槍管與槍身顏色不同,一望即知係換裝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槍管並經貫通,可供擊發子彈,與一般玩具模型槍不同。再者,其槍身、槍管、彈匣均為金屬材質,與常見以塑膠材質之玩具BB槍不同,槍枝內彈匣構造,也是供裝填一般可擊發子彈所用,與裝填玩具BB彈之構造,顯有不同。足見一般對槍枝有一定程序了解之人,只要接觸或親眼觀看過本案手槍,均可明辨本案手槍係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而非玩具手槍。
㈢、被告丙○○於96年1 月間某日,於其住所內,受綽號「黑沼」之人請託,代為保管藏放具殺傷力之本案手槍等事實,業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並供稱:我朋友拿給我的時候,說是模型槍改的,改成可以打的槍,我拿的時候就知道這把槍可以打真的子彈,可以打傷人,拿到這把槍之後,就放在家裡客廳內茶几下面;是「黑沼」寄放在我那邊的,放在我那邊叫我保管的;是96年1 月間拿到的等語(參本院卷第123 頁至其反面、第275 面、第289 頁反面),核與被告丙○○於警詢及檢察官面前供稱本案手槍是「黑沼」寄放在伊那邊等語相符(參警卷第4 頁、偵卷第6 頁),可見被告丙○○係受綽號「黑沼」男子之請託,而將本案手槍藏放於住處客廳內茶几之下,參酌本案手槍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已如上㈡所述,被告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事實,應可認定。
㈣、被告丙○○因缺錢購買毒品,向被告甲○○借錢未果,遂於96年2 月2 日許,改以本案手槍作質,將本案手槍交與被告甲○○,向被告甲○○借得現金2,000 元等事實,業經被告2 人迭於警詢、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實在,丙○○於本院審理時另以證人身分證稱:那個時候我有在吃藥,沒有錢,就想說拿槍枝跟甲○○借2,000 元,我跟他說過幾天2,000 元還他,我再過來拿(參本院卷第269 頁反面),被告甲○○亦於本院審理時供認約於96年2 月2 日左右拿到,差不多跟監聽時間差不到1 個星期左右(參本院卷第291 頁反面),參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日期為96年2 月9 日,是被告丙○○交付本案手槍與被告甲○○之日期,應認係96年2 月2 日。被告甲○○雖矢口否認知悉本案手槍具有殺傷力云云,然而:
⑴、丙○○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本案手槍是沒有包裝,就這樣一整支交給甲○○(參本院卷第276 頁),被告丙○○另以被告身分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黑色側背包不是我的(參本院卷第286 頁)。被告甲○○於檢察官面前也坦認扣案黑色側背包是其家裡的,其復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丙○○直接將槍拿給我,沒有什麼包裝(參本院卷第23頁)。由上可見被告丙○○將本案手槍交與被告甲○○之初,係未包裝本案手槍,直接將該手槍赤裸裸地交與被告甲○○作質,之後再由被告甲○○將本案手槍置於自己所有之扣案黑色側背包內而放於其住所2 樓房內。參以持有改造手槍影響社會治安重大,政府查緝甚嚴,是在收受他人所交付之手槍之初,一般稍具知識經驗之人為避免身陷刑責,均會檢查手槍外觀、形式以了解是否為管制槍枝,足認被告甲○○親眼目睹本案手槍外觀,檢視本案手槍之價值,親手接取本案手槍,觸摸本案手槍之外型、質量後,才收下本案手槍作質。本案手槍型式為改造手槍乙情,至為灼然,已論明如上㈡所述,被告甲○○如此親眼觀看、親手觸摸,斷無不知本案手槍係換裝改造金屬槍管而成的改造手槍之理。被告甲○○辯稱其以為本案手槍是打BB彈之手槍云云,顯與事實相悖,難以採信。被告甲○○再稱被告丙○○係將本案手槍裝入扣案黑色側背包內一同交與伊,扣案黑色側背包並非其所有云云,然而被告甲○○於檢察官面前先稱:這袋子是我家裡的,後稱:不是我的,再稱:我記得丙○○拿槍給我的時候就是這樣裝,又稱:是我把槍放到袋子裡,再改稱:是拿來的時候就這樣,我只有打開看(參偵卷第31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先稱:他直接將槍拿給我,沒有什麼包裝,復稱:我都忘了,我不知道是警察放的還是我以前放的,反正我都弄到垃圾筒內(參本院卷第23頁、第34頁),可見被告甲○○供詞反覆不一,顯係為了撇清關係因此設詞圖辯,其所辯難認為真實,更足徵被告甲○○極欲掩蓋其看過、摸過本案手槍之事實。
⑵、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勘驗筆錄,被告2 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係2 人之對話內容(參本院卷第115 頁反面至第116 頁)。該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略為被告丙○○先前拿取1 枝「大支」之槍枝(非本案手槍)與被告甲○○(未經檢察官扣得),然為被告甲○○質疑無法使用,被告甲○○堅持要求被告丙○○取回,由該譯文中被告丙○○稱「我跟你說那讚的啦」、「對啦…那有打過了啦…」、「我跟你講你用著用,不行我頭斬下來給你坐」,甲○○回稱「你那枝槍喔我沒打過,我也不知道…你那枝槍我看不好打」、「我是打算那枝我是打算就不要了,就要丟掉了」、「這枝我…我也不敢用啦」、「這枝大支的我不要用啦,這樣比較保險啦」、「阿就…我之前在按喔,有一個安全鞘阿,按的下去,現在連按也按不下去阿…」等語可明。又被告丙○○於譯文中不斷向被告甲○○告知「黑火藥」、「60粒」等用語,被告甲○○則回稱「你說要抽30粒跟他換,還要怎樣比較好」等語,可見雙方係在討論子彈等物。之後被告2 人又以「小支」為代語,討論本案手槍,被告丙○○欲提供其所有之2 片鋼片,與被告甲○○更換本案手槍握把處之2 片木質握把,但被告甲○○認為本案手槍已足供使用,無需再作更換而回絕被告丙○○,觀之被告丙○○稱「跟那個小枝ㄟ,小枝的東西一樣水噹噹啦,這樣你有聽懂嗎?」「這小枝的喔,小枝的旁邊是不是木質的,對吧?」「我是說那枝小枝的有沒有,那枝小兒科那枝有嗎旁邊是不是木質的,阿我這邊有2 塊鐵片」「那個合起來很好拿又漂亮,還有上面,上面他那個有一個糾正桿有沒有?」「可以裝的那個,又很準。」被告甲○○回稱:「喔…你要把它換過去就對了啦。」「喔,你要送我喔?」「那…那可以用就好了啦,不用在那邊換來換去。」「不要啦,不要再換了,我再換那個要費時啦…這樣就可以用了啦。」「阿漂亮這,現在這個再漂亮也是仿的,那也沒用…可以用就好了啦。」等語甚明。參酌本案手槍外觀,的確有木質握把之特徵,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也供認「小支」是指本案手槍(參本院卷第122 頁反面),堪認上開譯文內被告2 人提供之「小支」為本案手槍,而「大支」係指另1 把未經扣案之手槍。則由上開譯文之內容可明,被告甲○○僅對於被告丙○○提供之「大支」槍枝甚為不滿,不斷要求被告丙○○取回,但對於代稱「小支」的本案手槍,被告甲○○多次向被告丙○○表示已堪用,並表明本案手槍為仿制式手槍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談話全程均未向被告丙○○要求取回,果若被告甲○○認本案手槍不可使用,應會於同一通電話中要求被告丙○○連同「大支」手槍一併取回,顯見被告甲○○對本案手槍之性能甚為明瞭且滿意,而未要求將之退還被告丙○○。辯護人辯稱被告甲○○於上開譯文中表明本案手槍不可使用云云,應對譯文內容未詳加透析,致有誤會,難為本院所採。
⑶、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經本院當庭勘驗後,認均屬被告甲○○與姓名不詳之人之對話,被告甲○○也供認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為其談話(參本院卷第116 頁反面、117 頁反面、118 頁反面、120頁反面),惟其否認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為其談話。然而,該通譯文經本院迭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2 次勘驗,說話者之腔調,認均與被告甲○○個人特殊之聲音完全相符,且監聽之手機為被告甲○○所申辦並供其所使用,此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認無訛(參本院卷第88頁反面)。足認附表編號六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係被告甲○○之談話內容,被告甲○○上開辯解,要屬卸責之詞,無法採信。則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譯文中,被告甲○○與他人商談「拿兩、三個給我看」,隨即為不明人士以「那個那個,我們再講好了啦,電話中很恐怖的…」回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譯文中,被告甲○○又提到「靠杯,你爸給他欠六粒」,即被不知名女聲以「電話中不要講那個啦」所制止;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譯文中,被告甲○○經他人告知有1支槍枝,被告甲○○隨以「一支原耶?」、「那是什麼牌的」、「有沒有出事過?」等語仔細詢問對方,對方也告以槍枝之型號「不知是90還是92」;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譯文中,不知名人士詢問被告甲○○「回來沒有約我去打一下」,被告甲○○隨以「那個比較貴的我都放在外面」、「有機會有機會啦」等語回應;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譯文,被告甲○○為維護不知名女性友人,更以「我請他吃子彈頭就好了啦」等語回應其女性友人。由上開譯文顯示,被告甲○○平日均與他人討論槍彈事宜,被告甲○○自然對槍彈甚為熟稔,在其電話譯文中,不時出現關於槍枝、子彈之談話,更有甚者,出現試打槍枝、擁槍自重之對話內容(參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對話方也害怕被監聽,而表明在電話中不宜談論及此。凡此,均足以顯示被告甲○○熟知槍彈之危險性及隱密性,非其所辯伊為善良公民、對槍彈一無所知。被告甲○○雖辯稱上開譯文係吃藥的人想辦法向其騙錢,其隨便說話,所謂的「六粒」是玩具店買的玩具彈云云,惟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被告甲○○尚主動要求對方「你要先拿2 、3 個給我看」(編號二之譯文),或注意「有沒有出事過」(編號四之譯文),且雙方在對話中,不時出現不要在電話中談論之訊息(編號二、三及五之譯文),顯見雙方就此甚為謹慎,果如只是購買玩具彈,為何談話要如此小心,且對話內容呈現雙方對答流暢,皆未見被告甲○○所稱之詐騙情事,被告甲○○所稱,純屬脫免罪責之詞,要無可採。
⑷、本案手槍之查獲過程,係經警逐一搜索被告甲○○住處各個角落後,始於被告甲○○住處2 樓上鎖之房間內,發現藏放於扣案黑色側背包內之本案手槍,搜索過程中,被告甲○○未告知員警本案手槍、扣案黑色側背包置於何處等事實,業經已敘明在前(參本院卷第261 頁反面、第267 頁及其反面之乙○○證述內容)。而扣案黑色側背包大小剛好容納本案手槍,顯然是經過特別挑選,用來裝放本案手槍乙情,也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參本院卷第286 頁)。又本案手槍之藏放位置,經警一一搜索後,始在被告甲○○前揭住處2 樓上鎖之房間內發覺,可見被告甲○○有意識地先將本案手槍藏放於適用之扣案黑色側背包內,再將之置於上鎖的房間內,隱避本案手槍被查獲的可能。果若本案手槍僅為一般玩具手槍,被告甲○○為何如此妥善保管?又為何於警搜索時伊僅站在一旁?未向員警告知扣案黑色側背包存放於何處,足認被告甲○○知悉本案手槍並非一般玩具手槍,而係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因此懼被查獲,乃將之隱密藏放,規避查緝。被告甲○○雖辯稱:當時他們找不到,我就說是否在找1個包包,我就很配合他們搜索(參本院卷第267 頁)。然而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甲○○沒有提到有包包,我們就一間間搜索,沒有聽到他有講任何包包的事情(參本院卷第267 頁),被告甲○○所述無證據以實其說,難信為真。被告甲○○又辯稱本案手槍並非置於扣案黑色側背包內,是放於垃圾袋中準備扔棄云云。但是,本案手槍係由扣案黑色側背包內搜出,沒有其他包裝,也沒有再用塑膠袋包起等情,已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參本院卷第262 頁及其反面),均核與查獲現場照片2 張所示相符(參警卷第25頁),顯見本案手槍係藏放於大小合適的扣案黑色側背包中,不是置於垃圾袋內準備扔棄,被告甲○○上開辯詞,亦無可取。
⑸、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那時候是要向甲○○借錢,因為缺錢,他起先說他沒有錢借我,我就拜託他說小孩子還沒有吃飯,然後我就又回到家,想說拿個玩具槍給他跟他借2,000 元,等到之後我有2,000 元再將槍拿回來,等於說是拿槍做抵押,所以才會拿槍給他(參本院卷第21頁反面)。則被告丙○○本欲向被告甲○○借款,但遭拒絕,被告丙○○即取出本案手槍作質,才向被告甲○○借得2,000 元,可見被告丙○○知悉被告甲○○平日有把玩槍枝之習慣,因此以本案手槍設質與被告甲○○應可借得款項花用,所以被告丙○○才返家取槍設質借款。而被告甲○○也因有把弄槍枝之習慣,本不欲借與款項,但見被告丙○○取出本案手槍作為借款之擔保,被告甲○○隨即改而應允,足以彰顯被告甲○○知悉本案手槍具有價值,並非一般玩具手槍,才願意以本案手槍為質。再者,被告甲○○自74年間由警察學校畢業,總共擔任11年之警察等情,業經被告甲○○供認屬實(參本院卷第296 頁),可見被告甲○○對於槍枝之構造、性能、操作自應均熟悉,何者為玩具手槍,何者為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對於被告甲○○而言,在判斷上甚為容易,是其見被告丙○○將本案手槍交付與伊之時,當然知悉本案手槍為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而不是玩具手槍。
⑹、被告甲○○及辯護人均稱本案手槍作質僅借得2,000 元,顯見並非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然而:物品之價值,本隨時間、場合、供給雙方之需求強度作調整,並未有一穩定價格,尤其當供給方有強烈獲取現金之意欲,物品價值就會低落。又本案手槍屬違禁物,其交易市場本屬封閉,價格難以透明公開,也不存在有所謂的合理價格。再者,審判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因毒癮發作,為獲得購毒金錢不計任何手段,低價將個人物品出質他人,亦屬可能。經查,被告丙○○因毒癮發作難耐,初向被告甲○○借款時,即遭拒絕,是取出他人寄藏之本案手槍,再向被告甲○○借款乙情,為被告丙○○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詳實(參本院卷第271 頁反面),可見被告丙○○當時急欲換得購毒現金,又丙○○證稱其也不知道應可以質押多少錢(參本院卷第273 頁),是被告丙○○無法確切了解本案手槍在市場上可質押之金額,因其一心只想換得現金購毒,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丙○○以低價作質與被告甲○○,難認悖於常理,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以此為辯,無法據此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
⑺、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我交給被告甲○○我跟他說這把是玩具槍,我拿給他的時候,我說是假的,我是要騙他,我怕他知道是改的,他不敢拿;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中的談話,是我要騙他;從頭到尾我都只知道扣案這支(參本院卷第272 頁反面、第270 頁反面、第272 頁)。然而,被告甲○○平日把玩槍枝、擁槍自重等情,詳如上
⑶所述,何來不敢收取改造手槍之事。再者,被告丙○○為施用毒品成習,債信不良,若僅提出玩具手槍1 把,怎有可能向被告甲○○借得款項。又附表編號一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被告2 人談話之內容,經本院勘驗後,已一字一句逐字照錄,雙方談話情況熱絡,對於槍彈之價格、功能均詳細討論,被告甲○○也不斷重申自己之要求,完全未現為被告丙○○誆騙之情,被告丙○○稱其在哄騙被告甲○○云云,亦與實情相違。再者,附表編號一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中,被告2 人明顯分別談論「大支」、「小支」2 把槍枝,被告甲○○認「大支」功能不佳,欲退還被告丙○○,「小支」已可實用,不需再行改裝,均與丙○○證稱從頭到尾只有知道本案手槍1 支云云不符,顯見丙○○的心態是一方面害怕另增罪責,一方面為了維護被告甲○○。此參諸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認:我早就想認了,我怕我會害到被告甲○○,東西是我拿給他的沒錯,是改過的手槍(參本院卷第123頁),益見丙○○掩飾被告甲○○犯行之心態,是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對於被告甲○○上開有利之部分,難認為真實。
⑻、由上可明,被告甲○○取得本案手槍之時,顯然知悉本案手槍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為擔保個人債權,進而持有之,其辯稱不知道云云,難認屬實,被告甲○○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犯行,應堪認定。
㈤、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另認被告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改造手槍罪、被告甲○○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意圖供自己販罪之用而販賣改造手槍罪。然而:
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寄藏』係指受寄藏匿而言。申言之,即原持有人為免物之被搜獲或發現而託之暫為藏匿之意。」「又所謂『轉讓』,係指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即必須具有讓與之合意及交付之行為,始符合轉讓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909號、95年度臺上字第891 號足供本案認事用法之參考。經查,被告2 人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係被告丙○○持本案手槍作質,向被告甲○○借得2,000 元,並約明被告丙○○還清款項後取回本案手槍,對照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問甲○○槍支來源時,他回答是丙○○欠他錢,抵押在他那邊(參本院卷第265 頁)。且本次搜索槍枝之過程,係同步搜索,一併查緝被告2 人之住居所乙事,也為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參本院卷第265 頁),可見被告2 人關於質押乙事,自警詢之初即為相同之供詞,此時被告2 人容無勾串可能,應屬實在。則被告丙○○並未將本案手槍之所有權移轉與被告甲○○,僅係設定質權移轉占有與被告甲○○,容與「轉讓」須移轉所有權之要件不符,檢察官認被告丙○○之行為係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改造手槍罪,容與上開說明意旨不符,於本案不能採用。
⑵、檢察官認被告甲○○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 項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販賣改造手槍罪,無非以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為證。然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而有罪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於適用法律有關之重要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果若犯罪之時間、地點、對象、交易方式等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重要社會事實,縱經調查之能事,亦未能獲得澄清,則無法作為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之依據。從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不僅止於證明被告概略地從事若干犯罪,更應具體證明至該犯罪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一旦本院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明方法,已詳予調查審酌,逐一剖析,仍無從對於上開重要事項得出有罪心證,自應為無罪之判決。則檢察官指被告甲○○涉犯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販賣改造手槍罪,卻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本院審理時均未具體指出被告甲○○於何時、何地販賣槍枝,經本院細究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雖呈現被告甲○○擁槍自重之行為,但被告甲○○是否有販賣槍枝,其對象、時間、地點、價格等等關係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事項,檢察官就此部分皆未具體指明,經本院反覆再三研讀卷內全部資料,仍未能獲得釐清,揆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依罪疑唯輕之原則,本應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然而,此部分之事實,檢察官既未記載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內提起公訴,與本案有罪部分,也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應屬未為起訴之事實,自不屬於本案之審理範圍,無從再為無罪之判決,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述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係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而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故法律上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行為予以論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978號判決要旨足茲參考。則被告丙○○受綽號「黑沼」之人所託,受寄代藏本案手槍於其住處客廳內之茶几下等事實,均已論明如上,其行為自屬「寄藏」而非持有,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被告丙○○持有本案手槍之犯行,為寄藏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檢察官認被告丙○○涉犯同條例第4 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容有誤會,然而「寄藏」、「持有」兩者基本事實均為「占有」本案手槍,是仍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範圍內,本院已告知罪名請被告丙○○答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二、「所謂寄藏槍枝,係指受寄代藏,亦即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之持有槍枝,係作為借款之擔保,非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即屬單純持有,是原判決論以持有槍枝罪,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25 號判決足供參照。是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未取得物之處分權,僅移轉物之持有,基於為他人保管之意思而受寄代藏者,方足當之,若本於自己之利益,將該槍枝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應為「持有」之樣態。則被告甲○○係本於自己身為債權人之利益,占有本案手槍,顯非基於代被告丙○○保管之意,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甲○○應屬「持有」本案手槍,而非「寄藏」本案手槍。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三、被告丙○○前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349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9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明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此自白情形,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始能減免其刑。」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549號判決要旨足為本案參考。經查,本案係經警憑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同步搜索被告2 人之住、居所而查獲,並非被告主動交付等情,業經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詳實(參本院卷第263 、265 頁),顯見員警已發覺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執搜索票自行前往搜索而查獲本案,並非據被告2 人之供述「因而」查獲,是被告2 人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辯護人認本案被告2 人有上開寬典之適用,容有誤會,特予指明。
五、本院審酌:
㈠、被告丙○○有上述之前科,沈淪毒海,不知深切反省,竟仍再犯本案,案後於警詢、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之初仍一度飾詞圖卸,經本院當庭勘驗附表編號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後,見事證明確,因而承認犯行,益見被告丙○○僥倖心態,再者,其以證人身分於本院證述時,仍不斷掩飾被告甲○○犯行,延滯訴訟程序進行,無端浪費訴訟資源,犯後難謂已有真誠悔過之心,本應予嚴懲,然其終究坦認自己部份之犯行,表明願受懲罰及其家庭、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甲○○5 年內雖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看似素行良好,然而,被告甲○○於74年間擔任員警,直至85年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辭去員警職務,擔任員警期間長達11年等情,均為被告甲○○供認明確,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被告甲○○曾深受國家栽培,於警察學校接受訓練,精研警學,並擔任員警工作,矯正民風,保衛鄉里,自應更為遵守法治,竟仍持有本案手槍,再觀之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被告甲○○平日擁槍自重,有把玩槍枝之習慣,個性火爆,一遇不順遂之事,即打算以槍枝解決(參附表編號六之譯文),顯見被告甲○○對社會存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間,見本院準備勘驗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竟無故前往監所會見被告丙○○談論本案案情,而被告丙○○於本院作證時也呈現掩飾被告甲○○罪行之勢,顯見被告甲○○至監所係為與被告丙○○勾串罪證;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不斷指摘員警或其他施用毒品者誣陷其入罪,完全欠缺自省其身之能力。凡徵以上諸點,輕微之量刑,已不足教化被告甲○○,被告甲○○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錯,已使得本院認為無從給予被告甲○○任何從重新悔改的機會,過份地寬恕,只是使得被告甲○○輕忽法治,永遠心存僥倖,多餘的原諒,只是縱容被告造成社會危險,只有科予相當長之刑期,讓被告甲○○入監,在與社會隔絕的環境中,重新思考何謂「反省」,也才能矯治被告之惡性,社會之安全,才得以獲得保障,因此兼衡其知識、家庭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丙○○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然未慮及被告丙○○持槍對社會之危險性,且其犯後情狀尚無可憫恕之情節,與刑法第59條要件不符,辯護人之請求要非可採。
六、扣案之本案手槍1 支,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2 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被告2 人並無共犯關係,係個別本於自己意思持有,是不為「連帶」沒收之諭知。又扣案黑色側背包,為被告甲○○所有,供其置放本案手槍之用,業經被告甲○○於檢察官面前供認是其將槍放在袋子裡,這袋子是我家裡的(參偵卷第31頁),雖被告甲○○改辯稱不是伊所有云云,但不可採之理由,已論明如貳二㈣⑴所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被告甲○○前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肆、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顗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勘驗內容 │勘驗結果與出處 │ ├──┼────────────────────────┼────────┤ │一 │96年2 月9 日下午8 時52分36秒由被告丙○○之0916-6│一、本院卷第11頁│ │ │05873(A) 號行動電話撥入被告甲○○之0000-000000│背面至115 頁反面│ │ │(B)號行動電話之勘驗筆錄 │。 │ │ │內容: │二、勘驗結果: │ │ │A:喂喂哈嘍...ㄏㄟ...喂 │㈠、由光碟程式時│ │ │B:喂阿強ㄚ │間顯示該通譯文為│ │ │A:ㄏㄟ.ㄏㄟ..ㄏㄟ │96 年2月9 日下午│ │ │B:ㄚ你那枝槍喔我沒打過,我也不知道.. 你 那枝槍 │8 時52分36秒,手│ │ │ 我看不好打ㄟ.. │機0000-000000 撥│ │ │A:你說怎樣? │入0000-000000 號│ │ │B:我跟你說啦 │,總通話時間為95│ │ │A:ㄏㄟㄏㄟㄏㄟ │9 秒,換算為15分│ │ │B:你那枝槍試都沒試過,我看要打也不好打,ㄚ那枝 │59秒。 │ │ │ 頓的你不是說要跟我換過.... │㈡、勘驗結果內容│ │ │A:對ㄚ │與譯文相符。 │ │ │B:ㄏㄟㄚ.. │㈢、本院從96年9 │ │ │A:我跟你說那讚的啦 │月3 日審理本案與│ │ │B:讚ㄟ? │被告2 人接觸,對│ │ │A:對啦...那有打過了啦.. │被告2 人聲音十分│ │ │B:阿那一天我看就沒有打ㄟ.. │熟悉,可以直接判│ │ │A:有啦 │斷0000-000 000(│ │ │B:我拿著,蓋子拿著,用手力,又沒有扳也沒有拆螺 │A) 之使用者為被│ │ │ 絲下來,只有拿著蓋子就拿起來了... │告丙○○無誤,而│ │ │A:我跟你講啦,那個打過了啦,他們之前... 你跟我 │0000-000000(B)│ │ │ 拿5000元去買黑火藥的那時候 │ 之使用者為被告 │ │ │B:恩,你也說你那時要和我換,你現在又要5000元...│甲○○無誤。 │ │ │ 我那枝槍我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ㄟ │ │ │ │A:沒啦,你5000元.... 你5000 元給他們對不對,這 │ │ │ │ 枝是不是要三,要三,他60粒(B :這是...).. │ │ │ │ 他30粒跟你換對不對 │ │ │ │B:這你的東西還是你朋友的東西? │ │ │ │A:阿? │ │ │ │B:這你的東西還是你朋友的東西? │ │ │ │A:這我朋友的啦,阿你.. 他 要... 我講給你聽啦, │ │ │ │ ㄏ ㄡˋ(B :嗯),他現在就是要那時候有沒有他│ │ │ │ 要趕緊幫你趕那60粒起來,對不對.. 要... │ │ │ │B:我沒有給他答應阿,你說要抽30粒跟他換,還要怎 │ │ │ │ 樣比較好? │ │ │ │A:對啦!我講給你聽,你聽我講啦..當初要..當初那 │ │ │ │ 30粒你看了不喜歡的時候,我就叫他立刻改阿,他 │ │ │ │ 他去重做,你聽的懂嗎,那黑火藥1 盎司2 萬5 你 │ │ │ │ 聽的懂嗎,2 萬5.. 阿我先拿.. 我 身上剩6 千阿 │ │ │ │ ,跟我妹拿的阿,阿我先拿5 千給他,你聽的懂嗎 │ │ │ │ ?他去買黑火藥,就是趕快... 阿他自己出1 萬5 │ │ │ │ 敢快下去用那個.. 就 是你的東西就對了啦,就60 │ │ │ │ 就對阿啦... │ │ │ │B:這樣講你就先30粒過來,還要做好的,你就先...拿│ │ │ │ 過來那枝和我上次看那枝不一樣 ... │ │ │ │A:我..我現在講給你聽,那60粒他們都用好了 │ │ │ │B:ㄚ用好你不是說要先給我換過?我... 我也說不要 │ │ │ │ 買到60粒阿,我也要先看看可不可以阿,阿叫你先 │ │ │ │ 不要做你還先做 │ │ │ │A:沒啦,那時候60粒.. 那 時.. 那 時60粒就是做好 │ │ │ │ 要順便換你那30粒回來阿,比較難看的那30粒阿( │ │ │ │ 嘿阿,阿那枝也不…我講給你聽,阿現在60粒就是 │ │ │ │ 好了,你聽的懂嗎 │ │ │ │B:要就.. │ │ │ │A:我現在現在可以怎樣做,你聽的懂嗎? │ │ │ │B:嗯 │ │ │ │A:我現在可以先跟他拿30粒對不對... 換那30粒,比 │ │ │ │ 較難看的有嗎? │ │ │ │B:ㄏㄟ阿 │ │ │ │A:你手頭比較難看的那30粒有吧 │ │ │ │B:ㄏㄟ阿 │ │ │ │A:先換回來,對不對,這樣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嘛 │ │ │ │B:我知道阿 │ │ │ │A:我先換漂亮的給你,我先換漂亮的,很漂亮的給你 │ │ │ │B:嗯 │ │ │ │A:先換30粒很漂亮的給你就對了,ㄚ那30粒醜的叫他 │ │ │ │ 們拿回去 │ │ │ │B:阿那本來也是...本來也是他們答應要換的阿 │ │ │ │A:對阿,答應要換對阿.. 你... 你 先聽我講給你聽 │ │ │ │ ,他30粒換你對不對,後手再30粒,再給你對不對 │ │ │ │ ,你是不是要再3元給他 │ │ │ │B:你... 前面30粒可不可以及... 可不可以還是個問 │ │ │ │ 題勒,阿我 │ │ │ │A:我跟你講你用著用,不行我頭斬下來給你坐,(B:│ │ │ │ 用著用..)讚ㄟ讚ㄟ啦.. │ │ │ │B:阿不然你拿來自己試試看 │ │ │ │A:好阿,跟你說他們試過了啦 │ │ │ │B:試過了? │ │ │ │A:嘿啦,讚ㄟ啦 │ │ │ │B:我是打算那枝我我是打算就不要了,就要丟掉了 │ │ │ │A:不要啦,瘋啦,ㄏㄡˋ花下去了ㄟ(B :這枝我打 │ │ │ │ 算...) │ │ │ │B:這枝我..我也不敢用啦 │ │ │ │A:哪不敢..喔... │ │ │ │B:那個看起來有夠醜的,先前和我一起去看...你還要│ │ │ │ 去給它磨一磨.. │ │ │ │A:沒有啦,現在...我講給你聽 │ │ │ │B:還要做什麼..還..?? │ │ │ │A:他現在那60粒東西對不對,很漂亮了啦,你聽的懂 │ │ │ │ 嗎?跟那個小枝ㄟ,小枝的東西一樣水噹噹啦,這 │ │ │ │ 樣你有聽懂嗎? │ │ │ │B:我跟你講你拿原的.. 你 拿先... 過,你先試試看 │ │ │ │ , 試了可以再講啦,阿後面那30粒我不要答應了啦│ │ │ │ …這枝,你後面拿給我的這枝大枝的我就打算不用│ │ │ │ 了啦,這樣你知道嗎(A :為什麼不要用了)阿不│ │ │ │ 然你再拿回去,看可以賣多少,你買阿.. │ │ │ │A:這樣喔 │ │ │ │B:對啦,你看看還可以賣多少你自己去賣ㄚ,我這枝 │ │ │ │ 打算沒有用,我不敢用啦 │ │ │ │A:為什麼不敢用 │ │ │ │B:我跟你說啦,你若那個... 那個小粒的改天若有缺 │ │ │ │ 我在來補啦,這枝大枝的我不要用啦,這樣比較保 │ │ │ │ 險啦.. │ │ │ │A:這樣要叫我怎麼做?你要跟我說阿,看要怎麼做阿 │ │ │ │B:阿你就.. 給 我答應說這30粒要換的阿(A :ㄏㄟ │ │ │ │ ˋ)你就給我換回去ㄚ(A :ㄏㄟˋ)阿你若是那 │ │ │ │ 枝母的你若可以換喔,可以換回去,我若看可以喔 │ │ │ │ 我會給你補,看不可以喔我不要補了,但是我現在 │ │ │ │ 不答應..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答應後面ㄟ30粒要補..│ │ │ │A:(你要去哪裡) │ │ │ │B:ㄏㄚˊ? │ │ │ │A:沒啦,我跟我小妹講話 │ │ │ │B:好啦..這樣你知道吧.. │ │ │ │A:他現在30粒換你對不對? │ │ │ │B:恩 │ │ │ │A:你現在先拿5千給他 │ │ │ │B:為什麼我還要拿5千給他? │ │ │ │A:因為那就是我出的,你聽的懂嗎? │ │ │ │B:那本來?過就要那個了... 你本來就答應要換我的.│ │ │ │ 我 │ │ │ │A:答應要.. 現 在聽不懂我講的意思,答應要換你, │ │ │ │ 30粒換回來對不對,尾手是不是還30粒要給你,你 │ │ │ │ 還要3萬給他..(B :阿可是這30粒..)你知道我的│ │ │ │ 意思嘛,現在30粒換去對不對,你先拿5 千元給他 │ │ │ │ 就對了,阿我現在給他擋起來,後面那30粒我就可 │ │ │ │ 以給他擋起來,你聽不懂嗎,後面那30粒我會跟他 │ │ │ │ 說我鬥陣仔他那邊若用好,後面那30粒他才再給你 │ │ │ │ 錢,你再拿過來,我現在給他擋這樣你聽的懂嗎? │ │ │ │B:我現在是說你那枝母ㄟ喔,你那枝母的還不知道能 │ │ │ │ 不能用還是個問題... │ │ │ │A:跟你說可以用啦,不能用我頭斬下來給你坐啦 │ │ │ │B:那個拿出來給人家看,人家會笑死,哪枝ㄎㄧㄎㄧ │ │ │ │ 扣扣ㄟ...... │ │ │ │A:不會啦.不會啦 │ │ │ │B:阿就.. 我 之前在按喔,有一個安全綃阿,按的下 │ │ │ │ 去,現在連按也按不下去阿.. │ │ │ │A:會啦! │ │ │ │B:阿實在不貴啦.. 那 枝我想不要再用了,不要再浪 │ │ │ │ 費那些錢了,我浪費就浪費了,你如果要的話,你 │ │ │ │ 再拿回去,拿回去看誰要啦,便宜點賣給人家也沒 │ │ │ │ 關係啦 │ │ │ │A:好啦 │ │ │ │B:你打電話跟我講啦... │ │ │ │A:沒...阿現在30粒要怎麼做? │ │ │ │B:30粒我就.. 我. 你 前面30粒你就還沒跟我換,我 │ │ │ │ 也沒有答應你說要補30粒阿 │ │ │ │A:喔,我真的會暈倒我... │ │ │ │B:對啦,你就看看還有誰要啦,這枝我真的沒有興趣 │ │ │ │ 啦,如果可以,你如果可以我就,像你上次拿那20 │ │ │ │ 粒給我,幾粒用沒有成啦(A :阿?)上次你拿20 │ │ │ │ 粒給我那個,我試..試6 粒3 粒不能用ㄟ │ │ │ │A:那可以換可以換 │ │ │ │B:換?我就換來換去,光帶那個換來換去很麻煩 │ │ │ │A:不會啦,哪會,不能用本來就可以跟他們換的 │ │ │ │B:可以啦,我可以留啦,若不行你若不行我就..我也 │ │ │ │ 打算不再浪費下去了,就浪費一條下去了,我不要 │ │ │ │ 再浪費了,這我沒興趣,你若要看不要拿回去... │ │ │ │A:對啦,我跟你講喔,我跟你講喔,這小枝的喔,小 │ │ │ │ 枝的旁邊是不是木質的,對吧? │ │ │ │B:嗯 │ │ │ │A:阿有兩塊鐵片,兩塊鋼片,有吧 │ │ │ │B:嗯 │ │ │ │A:很漂亮啦 │ │ │ │B:恩,誰的?我的那個嗎? │ │ │ │A:阿! │ │ │ │B:你另外還有喔? │ │ │ │A:嘿,不是,那小枝的有嗎,那另外去買的,我以前.│ │ │ │ .那小枝的有嗎,兩塊.. 兩 塊鋼片有嗎?(B :嗯│ │ │ │ )合一起鎖起來有嗎(B :嗯),很漂亮啦,跟原 │ │ │ │ 的一樣的鋼片,那以前我去買的.... │ │ │ │B:現在在你那邊嗎? │ │ │ │A:嘿..看你..看你要不要吃下去 │ │ │ │B:會比我那一枝好嗎?差不多 │ │ │ │A:你聽不懂意思ㄟ,我是說那枝小枝的有沒有,那枝 │ │ │ │ 小兒科那枝有嗎,旁邊是不是木質的(B :ㄏㄟˋ │ │ │ │ )阿我這邊有兩塊鐵片,你聽的懂嗎? │ │ │ │B:喔..你要把它換過去就對了啦 │ │ │ │A:鋼片看你要不要,你要我就讓給你 │ │ │ │B:喔! │ │ │ │A:那兩塊很漂亮 │ │ │ │B:喔,你要送我喔? │ │ │ │A:沒啦...那兩塊..那兩塊花錢請人家訂做的ㄟ │ │ │ │B:訂做ㄟ │ │ │ │A:ㄟ,看你要不要 │ │ │ │B:我跟你說啦 │ │ │ │A:那那那很便宜.... │ │ │ │B:那..那可以用就好了啦,不用在那邊換來換去 │ │ │ │A:沒…那真的有夠…我講給你聽…那真的有夠漂亮 │ │ │ │B:你現在那枝大枝的喔,就要有一個解決,有兩種解 │ │ │ │ 決的方式,第一方面喔就你回去看誰要.. │ │ │ │A:你..沒啦,我講給你聽,你現在人在哪邊? │ │ │ │B:我現在在這個街上土地公廟這邊... │ │ │ │A:喔,一個人而已ㄛ │ │ │ │B:ㄟ │ │ │ │A:不要和別人啦…我就很不願意有很多人跟你講這種 │ │ │ │ 事情,你聽的懂嗎?我就說要講我們兩個人私底下 │ │ │ │ 講,比較好橋,看是要怎樣... │ │ │ │B:阿,我現在說起來也不用這麼麻煩了,我浪費就浪 │ │ │ │ 費了... 你.. 兩 種解決方式,第一,不然你就拿.│ │ │ │ ..拿一枝..拿一枝比較漂亮的來跟我換,阿子彈都 │ │ │ │ 換過,我看可以才可能補貼你,第二個方式就是說 │ │ │ │ 你拿回去,你看你有辦法賣多少你賣,這樣而已.. │ │ │ │A:嘿,我再講給你聽... 我再講給你聽.. 喂 , │ │ │ │ 那枝小枝的有沒有... 前面有一個,那都是訂做的 │ │ │ │ 就對了啦,有一個..有一個糾正糾正頭啦 │ │ │ │B:嗯 │ │ │ │A:糾正頭還有兩塊鋼片,很漂亮啦 │ │ │ │B:不要啦,那個你用就好啦,再來有喔... 就存不了 │ │ │ │ 錢再來補那個子啦 │ │ │ │A:不是子勒... │ │ │ │B:我現在知道啦,現在就好用阿啦,阿我再來補子這 │ │ │ │ 樣就好了.... │ │ │ │A:不是,我是說...你現在聽不懂我說什麼.. │ │ │ │B:現在你是說我那枝要再弄好一點就對了.. │ │ │ │A:那..那枝小枝的,小兒科那一枝有沒有 │ │ │ │B:ㄟ │ │ │ │A:我這邊以前我訂做的兩片鋼片有沒有.. │ │ │ │B:ㄟ │ │ │ │A:叫人家開模做的,你聽的懂嗎? │ │ │ │B:好啦,那不用了啦.. │ │ │ │A:合旁邊,那個合起來很漂亮,你聽的懂嗎?又好拿.│ │ │ │ . │ │ │ │A:沒,那個.. 那 個合起來很好拿又漂亮,還有 │ │ │ │ 上面,上面他那個有一個糾正桿有沒有.. │ │ │ │B:嗯 │ │ │ │A:可以裝的那個,又很準... │ │ │ │B:好啦,那個不用啦,不用不用再裝那個了啦..ㄏㄡ │ │ │ │ ˋ │ │ │ │A:你不要喔? │ │ │ │B:那個不要了啦 │ │ │ │A:那個很便宜ㄟ,你不要... │ │ │ │B:不要,不要,那枝小枝的有是來補大枝子進來這樣 │ │ │ │ 而已啦.. 有 在欠我會再補啦.. ㄏ ㄡˋ可以用我 │ │ │ │ 就來補了啦.. 阿 你那枝大枝的.. │ │ │ │A:你現在.. │ │ │ │B:阿那枝大枝的要解決就是兩種方式阿,第一方面就 │ │ │ │ 是看誰要你在帶回去便宜的用阿,便宜的給別人阿.│ │ │ │ . 第二方面.. 第 二種解決方式就是你再拿一枝來 │ │ │ │ 換,阿這個你還沒囤的這個子喔,你拿回去,我看 │ │ │ │ 可以我再跟你補阿,若不可以就不用了,我也不要 │ │ │ │ 再花錢下去了,這枝有... 你不要拿那枝喔,92那 │ │ │ │ 枝我是沒什麼興趣啦,阿你... 喔...我不要再再那│ │ │ │ 邊喔.. 我 這樣最清楚了喔.. │ │ │ │A:這樣.. 這 樣我現在就是.. 我 要怎麼跟他們講, │ │ │ │ 我真的會暈倒我.. │ │ │ │B:你就拿那種東西,我就二二六六,就只有沒有綁而 │ │ │ │ 已,還敢.. ( 聽不清楚)我拿起來嚇了一跳... │ │ │ │ 那個你敢用嗎? │ │ │ │A:不可能啦...那不可能啦... │ │ │ │B:哪不可能... │ │ │ │A:我說給你聽.. 那 個拿回來有沒有.. 他 們調一下 │ │ │ │ 就好了啦 │ │ │ │B:調一下,阿你就叫他們拿一用過來,過來換阿 │ │ │ │A:阿就剩給你那一用而已阿 │ │ │ │B:喔 │ │ │ │A:就沒有了阿,那就調一下就好... │ │ │ │B:不然.. 不 然你看到那枝確實恐怖,裡面安全硝...│ │ │ │A:沒... 我講給你聽,那個他們會的喔他們調一下就 │ │ │ │ 好了.. │ │ │ │B:你後來又給人家拆螺絲.. 又 給人家拿鐵枝不知道 │ │ │ │ 怎麼磨..拿銼刀給人家磨看看裡面構造是鐵還是什 │ │ │ │ 麼鋼的.. 對吧...磨到整枝都壞光光了,我怎會不 │ │ │ │ 知道.. │ │ │ │A:哪有,哪有可能... │ │ │ │B:你憑看(台語)..你後面中間就凹下去了.. │ │ │ │A:那不是啦..那枝構造.. │ │ │ │B:好啦,現在就全金額全金額的問題而已啦.. 好啦 │ │ │ │ ,我現在現在還有事情... │ │ │ │A:這樣喔... │ │ │ │B:忠仔有事情要說勒... │ │ │ │A:這樣我就...不用跟他們說了還是要怎樣.. │ │ │ │B:不用.. 不 用.. 不 用跟他們講了啦... 你就說我 │ │ │ │ 有這兩種問題.. 這 枝拿回去看誰要喔可以多少你 │ │ │ │ 就給人家... │ │ │ │A:阿我再講給你聽啦,那小枝的有沒有.. 那 兩個鋼 │ │ │ │ 片有沒有,還有上頭那個那個準星.. 準 星套有沒 │ │ │ │ 有.. 那1千元而已啦 │ │ │ │B:阿1 千元而已.. 不 用.. 不 用再裝的那麼複雜啦 │ │ │ │ ,後面我就給你補.. 補.. 補子了啦.. 後 面子補 │ │ │ │ 我也.. │ │ │ │A:不是,我是說那兩塊有沒有.. 你.. 你買.. 你拿1 │ │ │ │ 千元你買回去,你留著,你可以把那個木頭換起來 │ │ │ │ ,換整枝都變色的.. │ │ │ │B:不要啦,不要再換了,我再換那個要費時啦..這 樣│ │ │ │ 就可以用了啦.. │ │ │ │A:不是.. 不 然就是你留著.. 那 就是兩顆螺絲而已 │ │ │ │ ,看你要不要我現在拿過去給你 │ │ │ │B:不要啦,不要再換那個了啦..再裝..再裝那個.. │ │ │ │A:因為,不是你就留著,因為我現在東西給你,我要 │ │ │ │ 那個沒有用,你聽的懂嗎?那時候我.. │ │ │ │B:阿..我..我裝那個也沒用.. │ │ │ │A:有用啦,哪沒用,那很漂亮ㄟ │ │ │ │B:阿漂亮這,現在這個再漂亮也是仿的,那也沒用...│ │ │ │ 可以用就好了啦 │ │ │ │A:有啦,我跟你說絕對有用的啦,準啦,又好看啦.. │ │ │ │B:阿那個沒有用啦 │ │ │ │A:那個1 千元而已啦.. 我 跟你講了,沒啦,那個1 │ │ │ │ 千元而已啦 │ │ │ │B:壞的給我喔 │ │ │ │A:我現在東西給你,阿我留在我學校啦 │ │ │ │B:我不需要再裝那個,我現在就是這樣就可以用了, │ │ │ │ 我後面.. 後 面就是在缺那個.. 缺 那個小粒的那 │ │ │ │ 個..不然你小粒做好,你若去用??我就去拿 │ │ │ │A:好阿 │ │ │ │B:小粒ㄟ喔 │ │ │ │A:好阿..我我我我可以叫他們用阿 │ │ │ │B:等一下等一下,我現在沒有答應你,我過陣子我還 │ │ │ │ 會跟你拿的啦 │ │ │ │A:ㄟ │ │ │ │B:不然我現在還跟你ㄍㄥˋ這一套,也ㄍㄥˋ好幾粒 │ │ │ │ 掉了..我現在沒有答應你喔 │ │ │ │A:好好.. 我 現在先先叫他們不要動,我現在就是, │ │ │ │ 我講給你聽..我現在就是那兩塊鋼片有沒有.. │ │ │ │B:好啦,那兩塊..不要再說了.. │ │ │ │A:在.. 在 把手的那個鋼片有沒有,把手的那個鋼片 │ │ │ │ 你要不要啦 │ │ │ │B:ㄏㄟ那種的,我沒在裝那個了啦,要拆來拆去 │ │ │ │A:不是..那不用拆來拆去啦..那兩塊.. │ │ │ │B:好啦,我跟你講啦.. │ │ │ │A:那兩塊片和那個準星是整組的,你聽的懂嗎 │ │ │ │B:好啦,好我跟你講啦,我現在喔.. │ │ │ │A:你要不要啦 │ │ │ │B:我那我不要了啦 │ │ │ │A:你不要喔? │ │ │ │B:我不要 │ │ │ │A:那是和那一枝整組的ㄟ... │ │ │ │B:沒啦,沒有要用那個了啦...好啦..好 │ │ │ │A:我會暈倒我... │ │ │ │B:ok │ │ ├──┼────────────────────────┼────────┤ │二 │96年3 月15日下午7 時16分34秒不知名人士之0000-000│一、內容經節選與│ │ │153(B)號行動電話撥入被告甲○○之0000-000000(A│本判決有關部分,│ │ │)號行動電話之勘驗筆錄 │全文詳見本院卷第│ │ │內容: │116 頁。 │ │ │B:ㄏㄟ ㄏㄟㄏㄟ,ㄚ...兄哥你 │二、勘驗結果: │ │ │A:什麼? │㈠、光碟程式顯示│ │ │B:沒關係沒關係啦...沒啦,因為我....... │0000000000撥入09│ │ │A:那個都準備好了啦 │00000000電話,通│ │ │B:不是不是,沒關係啦沒關係啦…ㄏㄟㄚㄏㄟㄚ.... │話時間為2007年3 │ │ │A:ㄚ要有喔.... │月15日下午7 時16│ │ │B:什麼? │分34秒,語音檔長│ │ │A:今天一定要有的喔 │度1 分17秒。 │ │ │B:我知道我知道,因為...... 但 是我們也是有我們 │㈡、0000000000(│ │ │ 的顧慮啦 │A)之使用者應為│ │ │A:好 │被告甲○○無誤。│ │ │B:一定的,你們也有嗎 │㈢、譯文內容載稱│ │ │A:ㄚ你要先拿兩三個給我看 │「你要先拿2 、3 │ │ │B:那個那個,我們再講好了啦,電話中很恐怖的勒.. │顆讓我打」與勘驗│ │ │A:好.. 好..OK.. 半小時啦ㄏㄡˋ │內容所示不符,勘│ │ │B:好... 好 │驗內只說「2 、3 │ │ │ │個」,不是「2 、│ │ │ │3 顆」。 │ ├──┼────────────────────────┼────────┤ │三 │96年3 月17日上午4 時8 分36秒不知名人士之0000-000│一、本院卷第117 │ │ │029(B)號行動電話撥入被告甲○○之0000-000000(A│頁。 │ │ │)號行動電話之勘驗筆錄 │二、勘驗結果: │ │ │內容: │㈠、由光碟程式顯│ │ │A:ㄟ,你哪裡的? │示自96年3 月17日│ │ │B:喂,ㄚ兄,約在虎尾平和厝橋相等 │上午4 時08分36秒│ │ │A:靠杯,你爸給他欠六粒ㄟ │,由0000-000000 │ │ │B:欠六粒? │撥入0000-000000 │ │ │A:ㄏㄟˋ │手機,通話時間及│ │ │B:我沒給你拿喔,不知又沒有掉再車上,你找看看, │語音檔為43秒。 │ │ │ 找看看..... │㈡、0000-000000 │ │ │(女聲:電話中不要講那個啦) │(A) 之使用者說│ │ │B:好啦好啦喂喂 │話聲音顯然像剛睡│ │ │A:你沒有拿... │醒一樣,經本院勘│ │ │B:喂....喂 │驗二次之後說話者│ │ │A:好....ok │的腔調與被告李漢│ │ │B:約在平和厝橋相等啦 │文一致,應為被告│ │ │A:好啦 │甲○○無誤。 │ │ │B:不然你剛剛有在我家,看看有沒有掉在我家床 │㈢、譯文內容與勘│ │ │ 上啦 │驗結果相符。 │ │ │A:好啦好啦,我找看看,好... │ │ ├──┼────────────────────────┼────────┤ │四 │96年3 月29日下午8 時21分33秒被告甲○○之0000-000│一、本院卷第117 │ │ │755(B)號行動電話撥入不知名人士之0000-000000(A│頁背面至118 頁背│ │ │)號行動電話之勘驗筆錄 │面。 │ │ │內容: │二、勘驗內容: │ │ │A:我在想你啦,對啦,我跟你講我朋友那邊有一枝, │㈠、由光碟程式顯│ │ │ 有吧... │示自96年3 月29日│ │ │B:ㄟ │下午8 時21分33秒│ │ │A:看你要不要看啦,他那邊有一枝原的啦,說... │,由0000-000000 │ │ │B:他那邊有... │撥入0000-000000 │ │ │A:說要賣八萬而已 │,通話時間及語音│ │ │B:一枝原ㄟ? │檔時間為2 分44秒│ │ │A:ㄟ,要賣八萬元而已喔.... │。 │ │ │B:原ㄟ喔.... │㈡、0000-000000 │ │ │A:嗯,可以來去看你如果有在想,可以來去看 │(B) 之使用者依│ │ │B:我回去看看,那什麼牌的? │其講話腔調及聲調│ │ │A:5..90的,說90的 │判斷被告甲○○無│ │ │B:原的喔? │誤。 │ │ │A:不知是90還是92我忘記了 │㈢、譯文所示內容│ │ │B:有沒有出事過? │與勘驗結果相符。│ │ │A:我不知道,我怎知道,我又沒有跟他問那個... │ │ │ │B:8萬喔 │ │ │ │A:嗯.....你在哪裡? │ │ │ │B:保不保險?我在外面很遠ㄟ啦 │ │ │ │A:喔....很無聊ㄟ │ │ │ │B:在台中,ㄚ今天有沒有去做工作嗎? │ │ │ │A:今天休息 │ │ │ │B:今天休息喔? │ │ │ │A:嗯.....阿要先準備喔..... │ │ │ │B:我在外面,等我回去再談啦 │ │ │ │A:你哪時會來?晚一點嗎? │ │ │ │B:確實有喔... │ │ │ │A:晚一點回來喔 │ │ │ │B:但是我我....你認識的人看沒關係啦喔 │ │ │ │A:對啦 │ │ │ │B:不過,就是看.... 看要再準備錢ㄚ,我現在身上沒│ │ │ │ 有錢可以買那個ㄚ │ │ │ │A:我知道啦,我是說先來先來..... │ │ │ │B:先來問是真的還是假的啦 │ │ │ │A:對ㄚ,要先看看,我們看的懂ㄚ,先看看....不然 │ │ │ │ 拿台製的當做是原的,那不就搞混了 │ │ │ │B:ㄏㄟˋㄚ │ │ │ │A:他那個只有配5粒子而已喔... │ │ │ │B:ㄏㄚˊ │ │ │ │A:配5粒子而已ㄛ │ │ │ │B:配原ㄟ子? │ │ │ │A:配5粒子而已啦 │ │ │ │B:5粒子而已,沒關係ㄚ,子我們就再買啊 │ │ │ │A:ㄚ,你晚一點就回來了嗎? │ │ │ │B:沒啦,你看你哪時可以看,我用個時間,再約個時 │ │ │ │ 間,哪時候可以看? │ │ │ │A:今日喔... │ │ │ │B:沒啦,現在是還要工作啦,我若沒工作怎會有錢, │ │ │ │ 對吧,不然吃飯都不用開銷嗎 │ │ │ │A:你晚一點會下來嗯?我要打電話了喔 │ │ │ │B:不然你看看哪時要去看,我現在沒辦法下去啦,你 │ │ │ │ 知道我要工作,我要約一下時間ㄚ │ │ │ │A:喔 │ │ │ │B:若是下去就是要專程去看那個的ㄚ,這樣聽懂嗎? │ │ │ │A:喔 │ │ │ │B:對啦,就是說你如果約好,我就專程下去看,這樣 │ │ │ │ 可以嗎?我按看看喔..... │ │ │ │A:好,我打電話問他看看 │ │ │ │B:對啦,你要約個時間啦,我現在,現在就在靜養, │ │ │ │ 然後做一些小工作,我現在也都沒有出門ㄚ,整天 │ │ │ │ 都在裡面,晚上出去晃晃,就這樣而已啦 │ │ │ │A:不然,你10幾分鐘後打給我啦,我打電話問看看 │ │ │ │B:好啦 │ │ ├──┼────────────────────────┼────────┤ │五 │96年3 月29日下午10時20分49秒被告甲○○之0000-000│一、經節錄與本判│ │ │755(B)號行動電話撥入不知名人士之00-0000000(A │決有關部分,全文│ │ │)號電話之勘驗筆錄 │詳參本院卷第119 │ │ │內容: │頁至120 頁。 │ │ │B:好啦,我現在在...在...外面....喂 │二、勘驗結果: │ │ │A:哥哥等一下喔有空喔 │㈠、由光碟程式顯│ │ │B:我在台中勒 │示自96年3 月29日│ │ │A:沒,你聽我說啦,有空要回來喔,阿不就帶我去打 │下午10時20分49秒│ │ │ 一 下…你都約阿豐去.. 都 沒約我去打,幹你老師│由0000-000000 撥│ │ │ 勒 │入00-0000000號,│ │ │B:什麼ㄚ? │通話時間及語音檔│ │ │A: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時間為3 分56秒。│ │ │B:我? │㈡、0000-000000 │ │ │A:ㄏㄟˋㄚ │(B) 之使用者依│ │ │B:幹你娘,您爸現在就都沒有出門勒,都整天在裡面 │其腔調判斷為被告│ │ │ ,我累到兩天都沒有出門... 我... 我累翻了...我│甲○○無誤。 │ │ │ 沒出門.. │㈢、勘驗譯文與勘│ │ │A:我這樣講你聽不懂喔.. │驗結果相符。 │ │ │B:我兩天沒有出門,昨天才又出門.... │ │ │ │A:我這樣講你聽不懂喔.. │ │ │ │B:ㄟ... │ │ │ │A:回來沒有約我去打一下.... │ │ │ │B:喔! │ │ │ │A:你聽的懂嗎? │ │ │ │B:喔 │ │ │ │A:你都約阿豐去,都不找我去,不跟你好了啦 │ │ │ │B:ㄏㄟ..... 我知道我知道,那個沒在外面啦???.│ │ │ │A:回來再約我一下啦 │ │ │ │B:我現在我現在人在外面我..... │ │ │ │A:我知道啦等你回來再約我玩一下啦 │ │ │ │B:那個那個比較貴的我都放在外面啦.... │ │ │ │A:沒關係,回來再約我玩一下.... 都約阿豐去都不約│ │ │ │ 我,不跟你好了啦 │ │ │ │B:好啦,有機會有機會啦... │ │ │ │A:ㄏㄛˋ │ │ │ │B:那個先不急啦... │ │ │ │A:我就無聊也沒有要做什麼啦.... │ │ │ │B:改天若是被抓到....我只是好玩而已... │ │ │ │A:嘿,你都不約我玩一下,不跟你好了.... │ │ │ │B:我知道啦!我這... 坦白跟你說... 我電話說的很 │ │ │ │ 開放...但是我拿那個我又沒有犯罪 │ │ │ │A:沒啦,我又沒有說出來... 你只會…不然不要講啦 │ │ │ │B:我現在和你說電話也都... │ │ │ │A:好...好...阿不要講...回來再講啦.... │ │ │ │B:現在和你講電話都被聽到了啦.... │ │ │ │A:回來再講...再見啦.. │ │ ├──┼────────────────────────┼────────┤ │六 │96年4 月9 日下午7 時4 分48秒被告甲○○之0000-000│一、參本院卷第27│ │ │755(B)號行動電話撥入不知名人士之0000-000000(A│7 至第278 頁反面│ │ │)號行動電話之勘驗筆錄 │。 │ │ │內容: │二、勘驗內容: │ │ │電話鈴聲... │㈠、由光碟程式顯│ │ │A:喂.. │示自96年4 月9 日│ │ │B:你人在哪邊? │下午7 時4 分48秒│ │ │A:莿桐啦... │由0000000000撥入│ │ │B:莿桐喔...我在斗南 │0000000000,通話│ │ │A:嗯....撿到了喔.... │時間即語音檔時間│ │ │B:阿? │為2分3秒。 │ │ │A:你是撿到了喔... │㈡、勘驗的聲音A│ │ │B:阿人要不要把你帶回來啦..... │是一個女生的聲音│ │ │A:阿有沒有錢啦..... │,B是被告甲○○│ │ │B:人要不要把你帶回來啦 │的聲音沒有錯,很│ │ │A:阿有沒有錢阿? │清楚,被告有提到│ │ │B:阿? │要帶東西過去,依│ │ │A:有錢嗎?要拿錢還人家阿..... │照錄音內容的語調│ │ │B:我請他吃子彈頭就好了啦.. │,以及對話女生的│ │ │A:你基掰啦...(B:阿?)...講這樣.... │語調,東西應該是│ │ │B:我就... 你若沒有辦法回來,我可以把你帶回 │指槍彈沒錯。 │ │ │ 來,我就去把你帶回來了喔.. │ │ │ │A:不是,哪沒有辦法回去,有阿,哪沒有辦法回去 │ │ │ │B:有就好啦,不然煩惱什麼.... │ │ │ │A:可是要錢還人家啦 │ │ │ │B:錢還人家?你人不是跑了.... │ │ │ │A:哪有走... │ │ │ │B:你現在不是在街上那邊? │ │ │ │A:一樣阿,哪有什麼走 │ │ │ │B:他人在街上那邊嗎? │ │ │ │A:...和xx一起阿 │ │ │ │B:我是說對方人在街上嗎? │ │ │ │A:對阿,怎樣? │ │ │ │B:對方人也在街上那邊嗎? │ │ │ │A:誰? │ │ │ │B:對方啦... │ │ │ │A:xxx啦.. │ │ │ │B:嘿啦,ㄏㄟ人在街上那邊嗎.. │ │ │ │A:他和阿芬出去啦 │ │ │ │B:出去,等一下會去嗎? │ │ │ │A:ㄏㄚˊ? │ │ │ │B:等一下會去那邊嗎? │ │ │ │A:會ㄚ │ │ │ │B:會喔....阿要帶東西過去嗎? │ │ │ │A:帶什麼東西? │ │ │ │B:要把你帶回來,不用帶東西過去嗎? │ │ │ │A:帶東西要做什麼? │ │ │ │B:把你帶回來ㄚ.... │ │ │ │A:這樣不用ㄟ.... │ │ │ │B:不用喔.... │ │ │ │A:帶那個東西要做什麼? │ │ │ │B:不用啦喔 │ │ │ │A:我很討厭你這樣子啦,我跟你講.... │ │ │ │B:喔...好啦 │ │ │ │A:那麼臭屁要做什麼... │ │ │ │B:什麼那麼臭屁,為了你ㄟ │ │ │ │A:我有叫你這樣做? │ │ │ │B:喔你沒叫我這樣做... │ │ │ │A:我只是叫你把錢拿給我,我拿給人家這樣而已... │ │ │ │B:喔...這樣喔 │ │ │ │A:阿有錢嗎? │ │ │ │B:嗯? │ │ │ │A:錢啦... │ │ │ │B:在(背後有其他人講話聲....) │ │ │ │A: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