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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1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39 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8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8 月11日釋放執行完畢,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2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其因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港簡字第259 號判決、95年度訴字第83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後復經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 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就前開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恐嚇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97年4 月30日入監執行(扣除已執行7 月又18日,剩餘1 月又12日),於97年6 月10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警惕,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 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口湖鄉過港橋附近某田間小路,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混合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30日下午1 時許,為警在雲林縣口湖鄉埔南村埔南67號緝捕到案,解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上開恐嚇案件,除於同日下午2 時53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外,並於同日晚間11 時42 分許,經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人員採尿送驗,亦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函送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煙毒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尿液採集作業確認書(含同意書)、檢體採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前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猶不思徹底戒除惡習,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顯未能感受刑罰之教化,而生警惕之心裡,已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僅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性質上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參、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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