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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761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温文昌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61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9年8月3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維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及鏟管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6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第②案);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聲請簡易處刑,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獲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1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下稱第④案),上開第③、④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2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六簡第25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⑤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⑥案),上開第⑤、⑥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49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25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⑦案),而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1月4 日,於96年7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 月9 日22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大東里大東105 號住處2 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煙霧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6 月10日10時30分許,在上開地址內,經同意搜索後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鏟管2 支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等物。嗣經警於同日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白色粉末3 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合計淨重4.84公克(驗餘淨重4.15公克,空包裝重0.82公克),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7 月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458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761 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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