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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7年度執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所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向該管法院為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亦有明定,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4 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如附表所示之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28號定其執行刑,但其中組織犯罪條例部分與其他裁判得減刑之刑,經同院98年度聲字第4693號更定其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所減得之刑或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無重複裁定執行刑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14日       │96年9 月15日採尿前│96年12月6日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機關年│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度案號    │第23310 號        │字第6212號        │55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7年度審簡字第43號│97年度審簡字第44號│97年度審易字第300 號│
│實├───┼─────────┼─────────┼──────────┤
│審│判決  │97年3月14日       │97年3月14日       │97年7月4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7年度審簡字第43號│97年度審簡字第44號│97年度審易字第300 號│
│決├───┼─────────┼─────────┼──────────┤
│  │判決確│97年6月26日       │97年7月8日        │97年7月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桃園地檢署97年執字│桃園地檢署97年執字│桃園地檢署97年執字  │
│          │第11446號         │第11792號         │第11959 號          │
│          │                  │                  │(編號⒊⒋已定執行刑│
│          │                  │                  │為有期徒刑8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8日       │96年11月28日      │96年11月28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  │
│度案號    │55號              │字第795、876號    │字第795、876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300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
│實├───┼─────────┼─────────┼──────────┤
│審│判決  │97年7月4日        │97年7月29日       │97年7月29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300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
│決├───┼─────────┼─────────┼──────────┤
│  │判決確│97年7月4日        │97年8月11日       │97年8月1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桃園地檢署97年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執字│同左                │
│          │第11959號         │第2501號(編號⒌⒍│                    │
│          │(編號⒊⒋已定執行│⒎⒏已定執行刑為有│                    │
│          │刑為有期徒刑8月) │期徒刑1 年8 月)  │                    │
└─────┴─────────┴─────────┴──────────┘
┌─────┬─────────┬─────────┬──────────┐
│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97年3月3日        │97年3月3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年│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                    │
│度案號    │字第795、876號    │字第795、876號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                    │
│實├───┼─────────┼─────────┼──────────┤
│審│判決  │97年7月29日       │97年7月29日       │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97年度訴字第577號 │                    │
│決├───┼─────────┼─────────┼──────────┤
│  │判決確│97年8月11日       │97年8月11日       │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執字│同左              │                    │
│          │第2501號(編號⒌⒍│                  │                    │
│          │⒎⒏已定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1 年8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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