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0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0四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二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五0號判決 < 已成判例 > 參照)。查被告甲○○所犯六罪(恐嚇一罪、詐欺一罪、毒品二罪及竊盜二罪),其中恐嚇一罪、詐欺一罪、毒品一罪及竊盜二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0九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本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五號裁定,就被告所犯上開詐欺一罪、毒品一罪及竊盜二罪重複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另就被告所犯上開恐嚇一罪漏未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亦明顯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及糾正。」等語。
本院按減刑、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我國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須經起訴、請求或聲請,繫屬於法院,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法院對於未經起訴或請求、聲請之訴訟案件,除認為與已起訴或請求、聲請部分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者外,不得加以審判。而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所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該管法院為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亦有明定。本件被告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等六罪,均經判刑確定。其中:㈠、附表編號(下稱編號)2(詐欺罪)、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二罪之宣告刑,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三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編號4(竊盜罪)一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㈡、編號5(竊盜罪)一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東簡字第三五一號判決時予以減刑確定;㈢、編號6(恐嚇取財)一罪之宣告刑,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0九號裁定減刑,並與前經減刑之編號2(詐欺罪)、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5(竊盜罪)所減得之刑及不得減刑之編號4(竊盜罪)等共五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四年五月各等情,均詳如附表所示,並有上引減刑裁定、刑事判決可稽。本件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編號1(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一罪之宣告刑裁定減刑,並與前揭業經減刑之編號2(詐欺罪)、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5(竊盜罪)減得之刑及不得減刑之編號4(竊盜罪)之宣告刑等共五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之減刑及定執行刑,於法俱無不合。且編號6(恐嚇取財)一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在案,已如前述,檢察官漏未一併聲請與其餘各罪減得之刑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屬未受請求之事項,原法院未將之與其餘減刑、業經減刑而毋庸再行減刑及不得減刑之各罪所減得之刑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首揭說明,於法自無違誤。至於前揭先後與減刑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之刑定其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所減得之刑或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自無重複裁定執行刑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被告縱尚有未經定執行刑之罪,亦非不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再行裁定其執行刑。綜上說明,非常上訴指摘原裁定重複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漏未減刑及定執行刑,俱屬誤會,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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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已據台 │有期徒刑8月,已據台 │ │宣 告 刑│ │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北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 │ │ │台北地院)96年度聲減│56 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字第563號裁定減為有 │刑4月 │ │ │ │期徒刑1月15日 │ │ ├───────────┼──────────┼──────────┼──────────┤ │犯 罪 日 期│94.10.23 │94.12.15 │95.07.24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士林地檢95年度偵字第│台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 │署(下稱士林地檢)95│6284號 │第2442號 │ │ │年度毒偵字第4478號 │ │ │ ├─┬─────────┼──────────┼──────────┼──────────┤ │最│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士林地院 │台北地院 │ │後│ │稱士林地院) │ │ │ │ ├─────────┼──────────┼──────────┼──────────┤ │事│案 號│95年度簡字第352號 │95年度簡字第546號 │95年度訴字第169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5.06.30 │95.11.15 │95.11.20 │ ├─┼─────────┼──────────┼──────────┼──────────┤ │確│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台北地院 │ │定├─────────┼──────────┼──────────┼──────────┤ │ │案 號│95年度簡字第352號 │95年度簡字第546號 │95年度訴字第1698號 │ │判├─────────┼──────────┼──────────┼──────────┤ │決│判 決 確 定 日 期│95.08.11 │95.12.18 │95.12.18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刑法第33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 │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 │已減刑如上 │已減刑如上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2813號(編號1-5係數 │676號(編號1-5係數罪│140號(編號1-5係數罪│ │ │罪併罰) │併罰) │併罰)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下稱│有期徒刑4年 │ │ │ │台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5.06.04至95.06.12 │95.07.22 │95.07.25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1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100號 │96年度偵字第10116號 │95年度偵字第17637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東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 │96年度東簡字第35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6.01.23 │96.09.27 │96.04.03 │ ├─┼─────────┼───────────┼───────────┼───────────┤ │確│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東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定├─────────┼───────────┼───────────┼───────────┤ │ │案 號│95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 │96年度東簡字第35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2號 │ │判├─────────┼───────────┼───────────┼───────────┤ │決│判 決 確 定 日 期│96.01.23 │96.10.19 │96.12.21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符減刑 │ │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符減刑 │已減刑如上 │有期徒刑2年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業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 │ │1165號(編號1-5係數 │96年度執字第1252號(編│聲減字第409號裁定減刑 │ │ │罪併罰) │號1-5係數罪併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