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賴美雲
- 被上訴人
- 顏瑞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月16日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六簡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主張上訴人即被告之侵權行為如起訴書(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984號起訴書,下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即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1日下午2 時許,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雲林縣○○鎮○○街00巷0 號門前(下稱系爭時地),因細故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吵,上訴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胎哥郎、垃圾鬼、變態(臺語)」等不雅言詞,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足生損害於其在社會上之評價,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而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易字第264 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刑事第一審)受理,審理結果認為,於同一時地,上訴人除說「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語外,尚有對被上訴人出言「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等語,亦為公然侮辱,且為接續犯行而論以一公然侮辱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741 號(下稱刑事第二審)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被上訴人於105 年10月24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表示上訴人於系爭時地,除說「胎哥郎、垃圾鬼、變態」外,尚有說「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等語,侮辱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26 頁)。核被上訴人所為,乃就其主張上訴人侵權行為事實為補充,並未為訴之聲明、標的之變更或追加,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事實上陳述,揆諸首揭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系爭時地,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因細故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吵,上訴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以「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不雅言詞,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足以生損害於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
㈠我並未在系爭時地與被上訴人爭吵,亦未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實指控是為了要500,000 元,而自編、自導、自演。我當時在我家門口,燒被上訴人給我砍下來的花,被上訴人把我的花全部砍掉,沒有處理,我不能出入,不好看。我只有剛點火,沒有燒。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女兒顏舒弘拿水出來潑,被上訴人在屋內沒有出來,在配音。大約5 分鐘而已。顏舒弘把水潑完後,火沒有熄掉,剩一點點。
㈡錄音譯文是我與顏舒弘之對話,並非駡人的話,然被上訴人及顏舒弘卻於刑事第一審時,證稱我辱罵其全家,其證述顯不足採信。另顏舒弘及被上訴人之歷次證述有以下不實情形,應無可信:
⒈顏舒弘於派出所作證說我對被上訴人謾罵說被上訴人的太太是被被上訴人氣死的,罵被上訴人胎哥鬼、變態、骯髒鬼、圾垃鬼等語,與錄音譯文不符,顯見其說謊、造假。
⒉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我因細故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吵,但顏舒弘在刑事第一審證述當時沒有發生爭吵,前後不一,益見本件係設計及造假。
⒊顏舒弘在派出所證稱,他當時出去看到我在雲林縣○○鎮○○街00巷0 號前門口燒東西,他怕我對他作不法的事,所以他就事先錄音等語,但在刑事第一審作證時,顏舒弘是說當天下午1 點多快2 點的時候,我就開始駡說他媽媽是他們全家害死的,被上訴人是骯髒鬼,然後就很多臺語的髒話,如同他先前證述及提供之錄音譯文。惟第一段錄音譯文是我與顏舒弘的對話,並沒有駡人的話,可證顏舒弘說謊。
⒋顏舒弘在派出所證稱我在雲林縣○○鎮○○街00巷0 號前門口燒東西,但在刑事第一審作證時則改稱在巷子的道路,前後不一,可見所述不實。
⒌顏舒弘及被上訴人在派出所證稱,我在雲林縣○○鎮○○街00巷0 號前門口道路駡被上訴人,但在刑事第一審卻改口稱在我家門口駡被上訴人,前後不一可見說謊,而不可信。
⒍顏舒弘及被上訴人在派出所作證稱與我沒有仇恨或糾紛,卻於刑事第一審證稱之前有,前後不一。
⒎被上訴人於派出所指稱,我在雲林縣○○鎮○○街00巷0 號門前道路,對他說他太太是被他氣死的,駡他胎哥鬼、變態、骯髒鬼、垃圾鬼與錄音譯文不符,可見說謊、造假、設計。
⒏第一段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顏舒弘與被上訴人之對話稱「你不要理我跟他說什麼,我不會怎樣,你不要理我。」可證明顏舒弘故意挑釁及設計。
⒐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只有少部分是當時真正的對話,其他都是被上訴人與顏舒弘編造的。從我說「我求你、我求你. . . 」開始到顏舒弘說「我知道你很辛苦。」我說「我已經受不了了。」為止結束。我跪下來求顏舒弘之前是事實,跪下來以後全都是被上訴人編出來的,以下全部造假,連被上訴人哈哈哈也是造假,現場沒有哈哈哈,被上訴人是重新偽造,偽造的人就在被上訴人家裡面,被上訴人事先就預備好了,人已經在屋內,配音用別的人配音,我在外面掃地沒有講話,被上訴人叫別人配我的音,被上訴人講的哈哈笑,都是被上訴人在屋內配的音。
⒑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第3 行,「我就跟你講過了,你家若燒起來,我再賠你,我這間再賠你。」這句話並不是我講的,顏舒弘部分全部演戲。
⒒第二段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第1 行:顏舒弘(即編號C)「我出去幫她一起掃好了。」可以證明在家裡面。被上訴人(即編號A )「不要理她。」顏舒弘「掃我們前面就好了,我沒有要掃她那裡。」可以證明在演戲。
⒓上訴人刑事第一審時詰問被上訴人,顏舒弘錄音時,被上訴人有無與上訴人講話,被上訴人說沒有。但在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中,被上訴人講「哈哈哈」後,顏舒弘說「爸,不要講話,不要生氣(掃地聲音)」,被上訴人又說「哈哈哈」,證明是設計及演戲,被上訴人父女自編、自導、自演。
⒔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中:被上訴人「有沒有錄音?」顏舒弘「有啦。阿姨不要生氣了。爸你進去休息了,你不要跟她講話了,不然你一直講一直講。」被上訴人「有錄音起來就好。」、顏舒弘「這樣吵到鄰居。」被上訴人「哈哈哈哈。」顏舒弘「你進去啦,你進去啦。不要跟她講話。」被上訴人「我哪有跟她講話。」顏舒弘「你進去休息,不要跟她說話。這樣她會生氣,不要再跟她說話了。而且我會做家事,看到了嗎?(持續的掃地聲音)」以上可以證明被上訴人父女二人設計,及自編、自導、自演。
⒕刑事第一審時,上訴人詰問被上訴人,「上訴人燒東西時是誰先發現的。」被上訴人證稱「當然是我先發現的。」但顏舒弘卻證稱是顏舒弘先發現的,證明被上訴人證述不實。
⒖被上訴人在刑事第一審證稱:上訴人一邊掃樹葉一邊辱駡被上訴人,最後一句駡變態、害死我太太,氣死我太太,因為上訴人從一點多就開始辱駡我,辱駡我全家與錄音譯文不符,證明在說謊、偽證、造假,不可採信。
⒗顏舒弘是被上訴人之女兒,極可能偏頗證述,故其證詞不可採。
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中,編號B 之聲音,大部分是被上訴人請他人配音造假,並非上訴人本人之聲音。此部分送聲紋比對即可知真相。又被上訴人是找同一人配音,故無剪接問題。且錄音檔案應連續錄音,不應分成兩個檔案,顯有可疑。又除了「編號B 」部分不是我本人的聲音外,其餘顏舒弘和被上訴人的聲音是他們本人的聲音沒錯。
㈣顏舒弘跟上訴人講話的目的,只是要取得上訴人的聲音,好找人配音。刑事案件中聲紋不能比對,只因為被上訴人提出的光碟品質不佳,對上訴人很不公平,請求重新聲紋比對。
㈤現場顏舒弘是用手機錄音,被上訴人應拿出原本的手機錄音,不可以用光碟,光碟可以作假。
㈥刑事第一審、第二審、原審判決都不正確,被上訴人明明在家裡面,現場只有上訴人及顏舒弘二人。
㈦我當時一點火,顏舒弘就拿水潑熄,只剩下一點點火在燒,幾乎熄掉了,根本沒有火很大,所以顏舒弘說火很大,我很怕,會把我們家燒掉,我當時就知道她在演戲,我才跟她說,如果你們家燒掉,我家再賠你啦。
㈧如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譯文,全部造假,我從頭到尾只有講那一句「如果你們家燒掉,我家再賠你啦。」再來顏舒弘說「不要再燒了」,我才回說「這是你爸爸造成我的困擾,不然我不用燒。」顏舒弘又說「火已經燒過來了。」我聽到這句話,就知道她在演戲。我就跟她說你是在演戲喔,你可以去當演員,可以去演壞女人,然後我受不了,才跪下來求她,後來她說什麼我都不記得了,我跪著一直求她,顏舒弘一直叫我起來,我就是不起來,最後顏舒弘扶著我的手,說阿姨我知道你很辛苦,然後要我起來,我才起來,如果她沒有說這句話,我是不會起來的。之後顏舒弘就進屋了,我繼續掃樹葉,這樣就結束了。警察就來,顏舒弘才出來,我沒有出來,之後我才拿我與被上訴人間94年的不起訴處分書給警察。
三、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0,000元,及自104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酌定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按被上訴人雖請求法定遲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為104 年10月16日,則有關本件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自104 年10月17日起算,原審判決自104 年12月1 日起算,尚有違誤,惟因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故該部分業已確定),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住在雲林縣○○鎮○○里○○街00巷00號,被上訴人住在同巷9 號,訴外人陳建昌住在同巷6 號,兩造為斜對面鄰居。
㈡兩造素來相處不睦。
㈢104 年1 月11日下午2 時左右,上訴人在上開12號住家門口燃燒花草。
㈣上訴人點燃花草時,顏舒弘有出面,顏舒弘有提水澆熄火,之後有和上訴人對話。
㈤如附表一、二所示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64 號刑事案卷影卷(下稱刑事第一審卷)第110 頁至第116 頁之錄音譯文,其中編號C 為顏舒弘之聲音,編號A 為被上訴人之聲音。
五、本院之判斷: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上訴人有無於系爭時地以「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語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茲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001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住於雲林縣○○鎮○○里○○街00巷00號,被上訴人住在同巷9 號,兩造為斜對面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於104年1 月11日下午2 點左右,上訴人在上開12號住家門口燃燒花草。上訴人點燃花草時,顏舒弘有出面且有提水澆熄火,之後有和上訴人對話等情,經顏舒弘迭於警詢、刑事第一審,及陳建昌於刑事第一審證述在卷(見警卷第5 頁,刑事第一審卷第155 頁至第179 頁),亦有雲林縣○○鎮○○里○○街00巷0 號與12號之相對位置門牌地圖、現場照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929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5頁至第31頁、第187 頁至第199 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頁),堪信為真。
㈢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於系爭時地,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以「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不雅言詞,公然侮辱被上訴人等節,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被上訴人所提出二段錄音檔(下稱系爭錄音檔)為顏舒弘所錄,其錄音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乃非隱私性之對話,顏舒弘並未以暴力或刑求方式取得系爭錄音檔,系爭錄音檔中各人陳述均具任意性,亦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情形,且無剪接配音之狀況(詳後述),復為證明本件紛爭所必要,自可作為本件判斷之證據,先予說明。
⒉依附表一、二所示錄音檔內容所示,係編號C 之年輕女子與其稱呼為阿姨之另一女子編號B ,在談論編號B 女子燃燒東西及燒熄清理的對話,之後編號B 之女子對編號C 稱呼為爸爸之男子編號A 出言「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情,有勘驗筆錄附於刑事案卷可查(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10頁至第116 頁),而兩造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中,編號A 為被上訴人、編號C 為顏舒弘並不爭執(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17 頁、第120 頁,本院卷第56頁),故錄音時,在場者有顏舒弘、被上訴人,及編號B 之女子,且編號B 之女子有以「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語公然侮辱被上訴人乙節應可認定。
⒊有關該編號B 之女子是否即為上訴人乙節,顏舒弘在刑事第一審審理中到庭證述: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譯文中,兩個女生的聲音是上訴人跟我,如附表二所示錄音譯文,則為上訴人、我跟被上訴人的聲音;當天1 點到2 點時,我聞到我家門口有很濃的燒焦味,我從門口看過去發現上訴人在燒東西,我就想說出去,可是碰到這種情形我會怕,所以會錄音求自保,那時被上訴人叫我不要理他,一直在後面看著我,我就走出去請上訴人不要再燒了;被上訴人站在我家門口看著上訴人,我很肯定上訴人有罵被上訴人,罵他一些很難聽的臺語的話;如附表一所示內容錄音時,被上訴人站在門口裡面,但是看得到他;兩段錄音都是我用手機錄的,上訴人算是在巷子的道路燒東西;我不懂上訴人為什麼要說「你(指被上訴人)老婆死是你害死的,你知道嗎?」這句話,但是蠻傷人的,因為我媽是病死的,是2 年前因為癌症過世;如附表二所示錄音譯文中「你老婆是你害死的你知道嗎?你在笑什麼?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了,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胎哥郎、垃圾鬼、變態」,上訴人是對被上訴人說的,兩人的距離大約5 公尺內,我跟被上訴人都可以聽到這些話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67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7 頁至第178 頁),核與居住於雲林縣○○鎮○○里○○街00巷0 號,與本件無利害關係之鄰居陳建昌於刑事第一審審理中到庭,並於當庭播放如附表一、二錄音內容後證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內容,其中兩個女生的聲音,一個是上訴人,另一個比較年輕的女生聲音我很少聽到,但從對話的意思,應該是被上訴人的女兒。至於附表二所示錄音譯文,其中三個人中,有上訴人的聲音,笑的那個是被上訴人的聲音,另一個年輕女孩應該是被上訴人的女兒等語;於上訴人詰問時,陳建昌並明白答稱:「(問:剛剛的錄音帶裡面的聲音是我的嗎?)那聲音是你的沒有錯。」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55 頁、第160 頁至第161 頁、第165 頁)相符,且被上訴人於刑事第一審審理中證稱「(問:她【指上訴人】有沒有跟你講話?)當著我的面一直辱罵我,我都沒有回應她」時,上訴人插話:「我只有罵你,我沒有跟你講話。誰要跟你講話。」(見刑事第一審卷第227 頁至第228 頁)等語,及上訴人於刑事第一審審理時,一度坦承「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這句我有講。」並向承審法官表示希望可以解釋為何會講該句話之原因,經承審法官准許後,上訴人進一步解釋:「因為他(指被上訴人)很不善良,從90年欺負我到現在. . . 」,之後又再稱「我剛剛說那個問題『你老婆是被顏瑞夢害死的』,是因為他不善良,欺負我害到他老婆,因為人家說人若善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 」、「為什麼他老婆會走,有原因,我就說如果你善良,你老婆就不會這樣,人家說娶老婆是老來伴老來做伴,你就是不善良所以老來孤單沒有伴。」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第243 頁、第250 頁)互可勾稽。
⒋雖上訴人於刑事第一審審理時嗣又改稱:「沒有沒有,我不是這樣講,我沒有這樣講,有沒有講這句話,我自己也不清楚,. . . 不可能無緣無故我說這句話,一定有問題我才會講這句話出來. . . 。」「我沒有確定有沒有講,假使有講的話就是這樣,一定有原因我才會講那些話」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第251 頁),惟依當庭上訴人脫口而出及試圖解釋之情狀,且其脫口而出及解釋之內容恰與錄音譯文及顏舒弘之證述內容相符,復經與本件無利害關係之陳建昌證述錄音檔內之聲音有上訴人,堪認上訴人嗣後之改稱,應僅是臨訟卸責之詞。
⒌上訴人雖又主張顏舒弘為被上訴人之女,極可能偏頗證述云云,惟審酌顏舒弘於刑事第一審作證前,業經法官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為具結(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47 頁、第166 頁),顏舒弘已知於具結後,若故為虛偽陳述會構成偽證罪,且若其虛偽陳述,上訴人極可能告發其偽證犯行,致其後續有受刑事訴追之勞煩,是其若故為虛偽證述,受偽證處罰之可能非低,是認於此情形下顏舒弘故為虛偽證述可能甚低,且顏舒弘上開有關被上訴人當日在場、上訴人有出言辱罵被上訴人等證述與系爭錄音檔之內容及陳建昌之證述亦一致,是認顏舒弘之證述應為可信,上訴人未舉出任何實證,逕以顏舒弘之立場偏頗而認其證詞為不可採,尚非有據。
⒍且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其中編號B 之女子係上訴人,亦經刑事第一審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20頁)。
⒎至於上訴人另主張顏舒弘及被上訴人證稱,當時上訴人焚燒花草與謾駡之地點前後不一云云,惟查雲林縣○○鎮○○街00巷0 號、12號為斜對面,且門口即為27巷巷道,是顏舒弘及被上訴人前後所證述之內容,僅是用不同方式描述,實際位置並無不同,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⒏上訴人否認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中之編號B 為其聲音,辯稱係被上訴人找人配音云云,並不足採:
⑴上訴人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編號B 有部分為被上訴人找人配音的,非上訴人所言云云,除經被上訴人否認外,上訴人就何部分為配音,前後所述不一,其於原審105 年1 月19日民事答辯狀中,先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只有從其說「我求你、我求你. . . 」開始到顏舒弘說「我知道你很辛苦。」其說「我已經受不了了。」為止結束為真實,以下全部造假(見原審卷第21頁)。惟嗣後於同一份答辯狀同一頁卻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第3 行「我就跟你講過了,你家若燒起來,我再賠你,我這間再賠你。」這句話並不是其所說(見原審卷第21頁至第22頁)。之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又稱:我從頭到尾只有講那一句「如果你們家燒掉,我家再賠你啦。」「這是你爸爸造成我的困擾,不然我不用燒。」(見本院卷第55頁)是其前後陳述矛盾,真實性已有可疑。
⑵且上訴人前於刑事第一審時曾一度承認「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這句我有講。」並解釋其為何說「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你老婆是被顏瑞夢害死的」,已如前述。另上訴人亦自陳當天有警察到場,其並拿與被上訴人間94年的不起訴處分書給警察等情,而此與如附表一錄音譯文最後所示,編號B 之女子跟現場另一名男子對談,抱怨對方一直將垃圾丟在她家、之前官司對方為什麼不起訴、對方一直在凌遲她等節相符。
⑶而系爭錄音檔經刑事第一審當庭勘驗,聲音均正常流暢,並無跳格或聲音斷續等情況,且系爭錄音檔播放時被上訴人、顏舒弘及編號B 之女子說話時之背景聲音亦相同而無明顯差異,甚至編號B 女子與被上訴人爭執時聲音更有重疊,並無編號B 女子之部分聲音為上訴人、部分聲音為他人配音而有之剪接情形,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系爭錄音檔所顯示之聲音,均係未經剪接,應無上訴人所辯系爭錄音檔遭被上訴人找人配音之情形。
⑷上訴人又主張顏舒弘跟其講話的目的,只是要取得其聲音,好找人配音云云。本院審酌尋得與上訴人聲音、語調及說話方式相同之人或具有模仿上訴人聲音、語調及說話方式至客觀上難以辨別差異之技能之人,難度已屬非低,況尚須徵得其同意參與構陷他人犯行亦非容易之事。整體而論,按上訴人主張之方式以配音偽造上訴人上開辱罵言語乙事難度甚高,且被上訴人若特意找人配音,則全部配音即可不落痕跡,何必畫蛇添足保留上訴人本人部分之原音,上訴人所辯不合常理,難以採信。
⑸綜上,上訴人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中之編號B 部分為被上訴人找人配音云云,並不足採。
⒐至上訴人聲請應命被上訴人提出手機錄音原始檔及再送比對聲紋比對乙節,就手機錄音原始檔部分,經被上訴人陳稱該錄音之手機已壞掉回收,錄音檔轉存在光碟片裡(見本院卷第54頁),即被上訴人已明白表示無法提出錄音之手機,此部分之聲請自無以准許;另手機為消耗性之物品,自本件發生時日至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之105 年5 月26日提出調查手機錄音聲請時已逾1 年又4 個月(見原審卷第49頁背面),手機於此期間因故損壞亦屬常事,復無其它證據佐證,自無從係認被上訴人為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至聲紋比對,前於刑事第二審審理中,曾將系爭錄音檔送請法務部調查局為聲紋鑑定,比對系爭錄音檔中編號B 之聲音是否為上訴人,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送鑑系爭現場錄音光碟對話內容中,因待鑑聲音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Formant )圖譜特徵模糊,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等情,有該局105 年1 月15日調科參字第10503112240 號函附於刑事第二審卷(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41 號卷第101 頁至第104 頁)可憑,本院審酌聲紋共振峰為語音中共嗚較強之頻率成分,為聲紋圖中最重要的資訊,藉比對兩聲紋圖中共振峰的位置,可驗證兩段語音之語者是否為同一人,本件既因系爭錄音檔待鑑聲音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圖譜特徵模糊,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再送其它專業單位鑑定,所得結果應無不同,另本院據卷內其他證據已堪認定系爭錄音檔為真正並無上訴人所稱係被上訴人找人配音之情,已如前述,自無再送鑑定比對之必要,均併此敘明。
⒑綜上,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中之編號B 之女子為上訴人,亦可認定,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於系爭時地,對被上訴人出言「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胎哥郎、垃圾鬼、變態」之言語,足生損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等情屬實,可以採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出言「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語之地點雖為巷底,但巷路兩旁均有住戶,此有現場照片附卷可查(見刑事第一審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189 頁、第195 頁),上訴人亦自承:在場的只有我、被上訴人、顏舒弘3 人,其他的鄰居都在家裡,但是我吵架的聲音很大,大家都聽得到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19 頁),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辱駡之上開言語自足以使相鄰之住戶及在場之顏舒弘聽聞。再者,除「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語顯具侮辱用意並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外,「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等語,意在使聽聞者產生被上訴人之妻因病死亡之事,可歸責於被上訴人為人不善之負面印象,除足使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貶損,堪以認定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外,重提被上訴人之妻因病亡故之舊事,並歸責於被上訴人個人因素,刺激、攻擊被上訴人,亦使被上訴人不悅、氣憤、傷感而心靈痛苦,難以忍受,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人格法益,應認情節已屬重大,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自承為高中畢業,現已退休,於103 年間有股利、利息、租賃等所得,名下有房屋1 筆、土地2 筆、汽車2 部及投資各1 筆等財產;上訴人自承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工作,於103 年間有利息所得多筆,名下則有房屋、土地多筆等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6頁至第32頁、第52頁),而本件事發起因於兩造素來不睦,上訴人焚燒遭砍下來之花草而引起,而事發過程,被上訴人原僅報警處理,並要顏舒弘不要理會上訴人,惟其嗣後與上訴人分別在與顏舒弘就要不要幫上訴人清掃乙事講話時,逕自哈哈笑反而刺激上訴人,上訴人方才回嗆「你老婆死是你害死的」、「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等語,暗指被上訴人之妻病故之事係因被上訴人不善良,故為刺激、傷害被上訴人,之後兩造不斷以此方式互為刺激,最後上訴人才說出「胎哥郎、垃圾鬼、變態」等語,有系爭錄音檔勘驗筆錄在卷可明(見刑事第一審卷第110 頁至第116 頁),及其他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0元為適當,被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部分,則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0,000元及自104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附表一(檔名:0000-00-00-00 時22分03秒,總長:9 分34秒):A :編號C 女子所稱之爸爸B :編號C 女子所稱之阿姨C :一年輕女子檔案錄音內容如下:C :你不要理我跟她說什麼,我不會怎麼樣、你不要理我。
C :阿姨不要再燒了,這樣真的很危險。
B :我就跟你講過了,你家若燒起來了,我再賠你,我這間再賠你。
C :你不要這樣,因為我真的很害怕。
B :我也很害怕,我怕的快要死了。
C :嘿啊。拜託你。
B :求求你啦,不要再製造困擾好嗎?
C :你看火都燒過來了。
B :我跪下來拜你,我求你、我跪下來拜你…C :不要這樣。
B :我求你、我求你、求你、求你(一直重複)。
C :不要生氣。
B :求你、求你- 不要凌遲我- 求你、求你- 不要凌遲我、拜託(一直重複)。
C :我知道你很辛苦…B :我已經受不了,我已經受不了了。
C :我也受不了,因為火很大阿。
B :我已經受不了了、真的被氣死。
C :你有怎麼樣嗎?
B :我有怎樣?被你爸氣到心臟病到現在還沒好。
C :好啦。
B :還沒好。
A :弘,不要理她…。
C :我知道啦,爸沒關係啦。
B :之前給你氣到吐血。
C :阿姨不要這樣,我們真的很怕火會燒起來。
B :你家燒起來我才賠你。
C :不要這樣、不要生氣。
B :賠的起。
C :不要這樣、火很危險。
B :燒起來我再賠你。
C :我真的喘不過來。
B :賠的起啦。
A :…(聽不清楚)。
C :我知道,想說勸她一下阿。好啦,不要這樣,火很大很危險。
B :你要去演戲、你去徵演戲,你演得很好。
C :不要這樣好嗎?
C :我覺得這樣很危險,我一直喘不過氣來。而且這個煙、火很危險,阿姨真的不要這樣子了。
B :你應該叫你們不要這樣子,製造別人的困擾!
C :不要這樣子~這樣子一直燒我覺得很危險。
B :那是你們製造出來的困擾。
C :不要這樣子、這掃一掃就好,不用火燒啦,很危險。
B :掃一掃就好,你怎麼不掃,掃一掃就好你怎麼不掃?
C :我幫你掃你願意嗎?
B :靠、我掃好了你才要幫我掃?感謝你雞婆。
C :那裡還有啊,你又不願意,那邊還有沒掃完,我幫你。
B :你演技演得很好。
C :你這樣拒絕我,你看我這樣子怎麼做。
B :你去演壞人。
C :我要怎麼做?
B :演壞女人最厲害。
C :ㄏㄚ,你這樣子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做?燒下去我很害怕你還會做什麼?那裡你又不給我掃,你又拒絕我。
B :好,你來掃。
C :好。
B :我休息。這些的都給你來掃。我休息。
C :那你不要燒了好嗎?
A :弘…(聽不清楚)。
C :我叫垃圾車。
B :你掃、我的不用你用。你如果給我燒壞、我就給你…C :就很危險阿,我一直喘、喘不過來。
B :你要掃就拿來掃。
C :好啊。
B :一天到晚、為什麼垃圾都拿來我家?
A :你就、你就…C :爸不要這樣,不要跟她說話。
B :你家垃圾拿來我家。(掃地的聲音)B :好啦,警察要來最好。
A :…(聽不清楚)。
B :那什麼人製造的?那什麼人製造的?我人都不在耶。
C :真的喘不過來了。
(B 跟現場另一名男子在對談,抱怨對方一直將垃圾丟在她家、之前官司對方為什麼不起訴、對方一直在凌遲她等事,B 談到禮拜一她要去臺北,講太小聲聽不清楚,其餘詳細內容聽得不是很清楚)(現場傳出C 咳嗽聲、潑水澆熄等聲音,此聲音很大,嚴重影響背景的人說話的聲音)(檔案結束)附表二(檔名:0000-00-00-00 時56分19秒,總長:10分5 秒):A :編號C 女子所稱之爸爸B :編號C 女子所稱之阿姨C :一年輕女子檔案錄音內容如下:C :我出去幫她一起掃好了。
A :不要理她。
C :掃我們前面就好了、我沒有要掃她那裡。
A :不用理她。
C :不要這麼生氣、不要生氣。
B :不是說要掃,怎麼沒來掃。
C :好啦好啦,不要生氣。
B :等我掃好,你才要掃嗎?
C :不要生氣。
B :客人來,你才要掃,客人走你才要不見。
C :好不要生氣。我來掃了、我來掃了,不要生氣。(掃地聲音)A :哈哈哈。
C :爸,不要講話。不要生氣。(掃地聲音)A :哈哈哈。
B :你老婆死是你害死的你知道嗎?你在笑什麼。
C :好啦,不要生氣啦。
B :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啦。
A :哈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B :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
A :哈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C :爸不要理她。
A :哇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C :這樣她會更生氣,你不要再跟她講話。
B :沒關係讓他笑死、讓他笑死、讓他笑死。
A :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C :好啦,阿姨休息啦。阿姨不要理他,去休息啦。
B :你實在有夠悲哀。
A :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B :你實在有夠悲哀。
C :阿姨不要生氣。
A :哈哈哈。
C :爸你不要理她。爸你休息。(現場傳出敲擊金屬的聲音)C :不要理她,進去休息。
B :胎哥郎、垃圾鬼、變態。
A :有沒有錄音?
B :錄起來、錄起來。
A :有沒有錄音?
C :有啦。阿姨不要生氣了。爸你進去休息了,你不要跟她講話了,不然你一直講、一直講。
A :有錄音起來就好。
C :這樣吵到鄰居。
A :哈哈哈哈。
C :你進去啦、你進去啦。不要跟她講話。
A :我哪有跟她講話。
C :你進去休息,不要跟她講話。這樣她會生氣,不要再跟她說話了。而且我會做家事,看到了嗎?(持續的掃地聲音)C :爸,你先去休息,前面掃一掃,前面都是。
B :如果妳有誠心,我可以把妳當女兒。
C :謝謝妳。
B :(模糊不清)。
C :好好,謝謝阿姨,不要再生氣了。
B :你如果這樣,找對象就會找到很好的對象,如果心腸不好,找的對象就不好。
C :好,謝謝阿姨。
B :妳這樣有乖。
C :謝謝阿姨,你不要生氣就好了。(持續的掃地聲)(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