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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公字第2號

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公字第2號

上訴人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志仁、王國勝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公字第2 號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公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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