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公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公字第2號
- 上訴人
-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志仁、王國勝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公字第2 號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