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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蕭守田陳銘壎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8 日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守田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