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8 日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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