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蕭守田鍾貴堯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本院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1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亦即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亦有規定,其立法目的乃為求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貫徹小額程序簡速之目的。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指陳:原審於酌定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時,並未實際衡酌其所受之痛苦程度、年齡、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認為其請求新臺幣(下同)9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尚稱適當,並擴張聲明追加請求醫藥費5,220 元等語,僅係針對原審認定損害賠償金額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另上訴人追加請求醫藥費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規定不合,參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守田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