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張清缺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
- 被上訴人
- 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小字第一六七號之第一審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指陳:被上訴人並未依照兩造承攬契約第十條約定,以書面通知其改善,逕予罰款顯不合法等語。亦即僅援用原審之攻擊方法(見原審判決書第七頁),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