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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如依據實體法上之規定,尚須先經行政機關核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向行政機關請求核定後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4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而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如此一來,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42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7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年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6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告應補正敘明其究竟係提起確認之訴或係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若係一般給付訴訟,其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原因事實為何?又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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