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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另下水道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明白以函文表示:新開發社區申請戶數雖達100戶,但其使用人數未達500人者,得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方式」處理其污水: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所舉之台北縣專用下水道手冊,其法源依據為下水道法第8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亦即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北縣下水道手冊說明,其法源依據為下水道法第8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原審卷第10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1.設置專用下水道應具合法有效之建築執照為前提:⑴原告有設置污水下水道之義務:依下水道法第1條、第8條第2項前段、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經查,系爭大廈總戶數為238戶,屬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私人新○○○區○○○○○○○○道。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興建當時固興建有301戶,且坐落之基地即高雄縣仁武鄉○○段210-3等地號土地,亦已劃入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而得認系爭社區之住戶數及所坐落之土地已符合當時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依下水道法第8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已明文規定:就新開發之社區,係指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應設置專用之下水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1號土地內之4吋污水管線之共有權,請參見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見上開規定以用水量計算者,係下水道之使用費,並不包括污水處理費用,故亦不宜作為兩造分擔費用之依據;再者,有關法定污水量之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按,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開發計畫係屬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私人社區,而該計畫復經主管機關依當時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許可開發建築者,依行為時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7頁);證人丁○○證稱:「當時所謂環保法令,下水道施行細則第4條,適用地區大部分都是計畫地區…以前沒有這樣要求,只要化糞池圖附上去審查,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局102年5月28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三,可知系爭建物坐落區域目前尚未埋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非臺中市污水下水道公告特定地區範圍,亦未達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2年5月28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三,可知系爭建物坐落區域目前尚未埋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非臺中市污水下水道公告特定地區範圍,亦未達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因本件基地面積超過2公頃,依下水道法第8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基地所有權人要自行設置專用下水道,以收納基地內所有污水至自設之廢水處理廠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院卷二第25-26頁),由系爭社區並未建置專用下水道,而高雄縣政府仍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情觀之,高雄縣政府應並未依當時有效之下水道法第3條、第8條第2項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⒒先位聲明第11項:雨、污排水完全分離,可避免瞬間大雨造成污水管負荷,惟本件改管工程並未確定將進行之施工方式,原告自得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4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現行下水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區○○○○○○○○道,於未有公共下水道之區域,即須自行興建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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