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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理由等,而聲請人以112年12月1日「交通行政訴訟再審之訴(補正)」狀、112年12月4日「交通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補正)」狀(見本院卷第25-26、29-3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抗告人雖於112年7月11日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就本院前開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表示不服,惟該命補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嗣於112年3月27日雖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惟未補正前開事項(本院卷第23至25頁),且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提起再審之訴,而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明抗告;暨聲明法官繼續審判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明抗告;暨聲明法官繼續審判狀」等書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關於追加原判決再審之訴部分:……聲請人係於本件聲請再審事件審理中,始於112年12月4日『交通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補正)』狀追加原判決再審之訴,核屬訴之追加,因原判決係經原審法院判決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提起再審之訴,而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執法之行政機關如認為執行技術上不可能達成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自應建議立法者廢止此種無執行可能性之法律,甚或建議立法者,應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規定,進而使司法者有依據得以建立屬於交通行政訴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然查,該報導並未說明該判決之案號資料,且由原告所述之上開時間、地點相同、類似案情之行政訴訟事件為查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之1則交通行政訴訟事件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抗再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⑵第2款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每一部法律(規)的第1條即闡明其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本件係屬交通行政訴訟案件,即人民的權益遭受到相對人分別以觸犯刑法第2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如認為執行技術上不可能達成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自應建議立法者廢止此種無執行可能性之法律,甚或建議立法者,應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規定,進而使司法者有依據得以建立屬於交通行政訴訟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抗再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277條第1項第2款部分:(1)聲請人對原審判決及原審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理由為:每部法律(規)第1條即闡明其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本件係屬交通行政訴訟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⒎由判決書查詢可知,路肩開放路段,每年皆有不少關於方向燈使用之交通行政訴訟,申訴案件也高達20-30件,卻不見相關單位有任何改善措施及配套方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抗再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款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1)聲請人對原審判決及原審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不服理由為:每一部法律(規)的第1條即闡明其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本件係屬交通行政訴訟案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抗再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1)聲請人對原審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與102年度交字第184號判決不服理由為:每部法律(規)第1條即闡明其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本案係屬交通行政訴訟案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抗再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款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⑴聲請人對原審判決及原審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不服理由為:每一部法律(規)的第1條即闡明其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本件係屬交通行政訴訟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自應建議立法者廢止此種無執行可能性之法律,甚或建議立法者,應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規定,進而使司法者有依據得以建立屬於交通行政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四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技術上不可能達成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自應建議立法者廢止此種無執行可能性之法律,甚或建議立法者,應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規定,進而使司法者有依據得以建立屬於交通行政訴訟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抗再字第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款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1)聲請人對原審判決及原審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不服理由為:每一部法律(規)的第1條即闡明其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本件係屬交通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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