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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因未繫安全帶、未帶駕駛執照行駛等交通違規,經警舉發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固經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供認不諱,並有該紙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附卷可按,但被告在上開交通違規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所簽之署押乃其本人姓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於交通違規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姓名署押,偽造表示由「乙○○」名義出具領受該交通違規通知單通知聯之證明私文書,復將該交通違規通知單交回處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法院因參酌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中之訴訟資料,認為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行為不存在而不予處罰,或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2項第3款非屬員警所得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態樣,苟允許民眾舉發交通違規之態樣不限,卻在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限制員警得予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類型,不啻謂行政助手具有高於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2項第3款非屬員警所得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態樣,苟允許民眾舉發交通違規之態樣不限,卻在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限制員警得予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類型,不啻謂行政助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2項第3款非屬員警所得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態樣,苟允許民眾舉發交通違規之態樣不限,卻在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限制員警得予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類型,不啻謂行政助手具有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項第3款非屬員警所得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態樣,苟允許民眾舉發交通違規之態樣不限,卻在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限制員警得予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類型,不啻謂行政助手具有高於行政機關之公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2項第3款非屬員警所得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態樣,苟允許民眾舉發交通違規之態樣不限,卻在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限制員警得予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類型,不啻謂行政助手具有高於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使範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法院因參酌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中之訴訟資料,認為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行為不存在而不予處罰,或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政罰予以裁處,亦有肇致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存在而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法院因參酌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中之訴訟資料,認為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行為不存在而不予處罰,或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法院因參酌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中之訴訟資料,認為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行為不存在而不予處罰,或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甲○○違背職務更改交通違規單,將登載不實之交通違規單移送聯送交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許○○並持更改後之交通違規單繳納罰鍰5百元,致實際違規人許○○及其法定代理人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再甲○○跟監理站之人員完全不熟,彼不可能有能力幫人減少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彼未曾跟告訴人或被告說過可以將交通違規罰鍰減為三萬元,且彼未曾收到告訴人或被告所交付之三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6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交通違規行為,態樣甚夥,復多為瞬間即逝行為,實在無法於有交通違規同時,全部得以即時利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 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罰予以裁處,亦有肇致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存在而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交聲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罰予以裁處,亦有肇致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存在而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承擔;故本件憑以檢舉民眾所附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因屬有礙駕駛安全之交通違規行為而取得原告車輛違規之證據資料,本身即構成交通違規行為,此屬(交通違規)行政不法情事取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 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罰予以裁處,亦有肇致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存在而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政罰予以裁處,亦有肇致先審理該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法院認為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行為存在而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後審理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應否裁處罰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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