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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查人權館乃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所特設,人權館之組織法第1條定有明文,為文化部轄下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參照),是與人權館運作相關事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世界人權宣言與兩人權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多為兩人權公約所採用,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起訴狀卻記載原告為「苗栗縣人權協會理事長鄭春定」,二者顯有未合,如係起訴狀所附交通裁決之受處分人「苗栗縣人權協會」欲提起本件訴訟,即應僅列「苗栗縣人權協會」為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世界人權宣言與兩人權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多為兩人權公約所採用,其重要性自不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3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依民國114年8月6日施行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於軍人權益事件準用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依民國114年8月6日施行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於軍人權益事件準用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楊金海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台灣政治人權協會」(下稱人權協會)之理事長、「國民大會代表楊金海服務處」(下稱楊金海服務處)之主任,平日負責綜理人權協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於民國113年8月7日制定,自114年8月6日施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受刑人不分身分均有權向任何人發受書信係其本受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18.19及UNO人權解釋所保障之人權,法務部部人權10700556170號、10700542720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發毒誓的人權劊子手」等負面、攻訐性用語稱呼告訴人,則有惡意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此「人權劊子手硫屍者局長」、「發毒誓的人權劊子手」等語,涉及告訴人之私德,尚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依卷附之聲請人權仕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相對人權釋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權仕公司之代表人為洪韡華,又相對人權釋公司已解散,查其於111年8月31日業已選任洪韡華為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判決共有物分割及繼承等原因而各自取得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之不動產所有權;而第三人蘇太郎於98年12月14日將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於民國113年8月7日制定,自114年8月6日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楊金海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台灣政治人權協會」(下稱人權協會)之理事長、「國民大會代表楊金海服務處」(下稱楊金海服務處)之主任,平日負責綜理人權協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於民國113年8月7日制定,自114年8月6日施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指定抗告人權保協會副理事長蔡美藝擔任抗告人權保協會理事會暨會員大會召集人職務,辦理第2屆理監事改選事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受刑人不分身分均有權向任何人發受書信係其本受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18.19及UNO人權解釋所保障之人權,法務部部人權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附註:(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20,900元,土地公告現值皆為116,000元,依比例核算各土地訴訟費用如下:一、系爭49地號土地面積為42.49平方公尺,聲請人權利範圍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相對人權媗有限公司、廖玟毅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748元,相對人權媗有限公司、朱裕隆、曾啓泰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8,343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蕭春木與同案被告楊金海分別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台灣政治人權協會」(下稱人權協會,同址亦為「楊金海服務處」,下稱服務處)之首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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