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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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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定自被害人知悉被害時或成年後起算,始足以維持被害人權益。另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後之刑法第80條雖未經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然同有上開違憲疑義,基於重要關聯性理論,爰併聲請憲法審查。(
115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5.06.09審查裁定
院不問疑點即消極作成判決;另公設辯護人未維護聲請人權益,一味要聲請人認罪。是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乃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為重要的基本人權,應受充分的保障。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於訴
115年審裁字第274號
115.01.26審查裁定
難期公平,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侵害人格、肖像等人權以及金融資金等產權與侵犯居家隱私權並釀成不可預期之個資侵犯及損害之違憲情形,實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前作成停止訴訟程序措施之暫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為重要的基本人權,應受充分的保障。羈押是於裁判確定前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的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是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年1月4日)施行。因憲訴法新制何時施行,影響當事人權利至鉅,為配合此修正新制的施行,同法第90條及第91條分別規定施行前已繫屬案件的審理程序、受理要件及聲請人依據憲法判決得進行的救
114年審裁字第1294號
114.10.23審查裁定
聲請人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4年審裁字第1063號
114.09.15審查裁定
為證據,提起憲法訴訟,請憲法法庭保障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
114年審裁字第832號
114.07.28審查裁定
法律及證據獨立審判,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基本人權,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關於聲請人持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114年審裁字第432號
114.04.30審查裁定
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高度監督及管理,可保障受益人權益及防杜不當租稅規避,乃明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為租稅優惠適用要件之一,至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基金會為受託人之
114年審裁字第414號
114.04.25審查裁定
均為枉法裁判,該等裁判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侵害聲請人權利,懇請憲法法庭還予聲請人清白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第二審判決所持見解不服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自由權、平等權、審判權等基本人權,應受違憲宣告。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113年審裁字第951號
113.12.18審查裁定
涉之實體爭議事項,指摘系爭裁定一及二違反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均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裁定一及二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選擇職業及從事相關業務行為之自由,惟國家為維護他人權益、健全交易秩序、防範違法之逐利行為等公益,仍得以法律對之有所限制。至於法律對於工作權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本有寬嚴不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之人民,其應享有不低於各訴訟法所定關於證人與鑑定人權益之保障,包括證人應否具結之規定、拒絕證言權與鑑定人拒絕鑑定權等。【240】 此外,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課予人民出席調查程序而為
113年審裁字第822號
113.10.22審查裁定
卻相較為高,刑責太過嚴苛,罪罰顯不相當,侵害聲請人權益等語。 二、核聲請人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按人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5】 另聲請人二至十四亦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新北市政府外,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言詞辯論之陳述要旨如下:【13】 (一)聲請人:1、代理教師以全部時間處理課務,對教育品質之
113年審裁字第548號
113.07.23審查裁定
無涉之實體爭議事項,指摘系爭再審判決違反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均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確定判決及系爭再審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
113年審裁字第547號
113.07.23審查裁定
承審法官捏造不實證據而有違背法律之情事,侵害聲請人權利,乃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所持見解不服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吳秦雯副教授、范秀羽副教授,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上開各該陳述意見,詳見各該言詞辯論意旨書及言詞辯論筆錄。【15】 本庭斟酌聲請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及鑑定機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又依憲訴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指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書面意見。【18】 本庭斟酌各聲請人之聲請書、言詞辯論各方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19】 參、審查標的【20】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小侵害之手段,亦將導致言論自由之寒蟬效應,與國際人權公約對言論自由之保障不符;又如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係屬政治性言論應受保障,系爭規定係屬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限制,違反法律明
113年審裁字第269號
113.03.19審查裁定
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業已就維持法秩序之安定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心證詳為說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並未造成有違反憲法之疑慮。【85】 註7:如歐洲人權法院2021年7月13日判決Case of Todorov and Others v. Bulgaria, Applic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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