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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次按抵押權人對抵押權之代位物所具有之權利,我國實務及學說多採取代位物為原抵押權之延長,即擔保權之延長說,因此抵押權人就該代位物所享有之優先順序,與原抵押權人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系爭保險金並非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所稱之「賠償」,自非系爭建物之代位物,故上訴人主張系爭保險金為建物代位物而加以取償,自非可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次按抵押權人對抵押權之代位物所具有之權利,我國實務及學說多採取代位物為原抵押權之延長,即擔保權之延長說,因此抵押權人就該代位物所享有之優先順序,與原抵押權人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02號上訴人黃景晶訴訟代理人林莅薰律師被上訴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重訴訟代理人葉大殷律師李貞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質權代位物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次按抵押權人對抵押權之代位物所具有之權利,我國實務及學說多採取代位物為原抵押權之延長,即擔保權之延長說,因此抵押權人就該代位物所享有之優先順序,與原抵押權人同。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東砂一號」於八十五年二月間發生海難,就抵押物「東砂一號」因滅失毀損所得受領之保險金,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仍屬抵押物代位物,抵押權並未因此消滅;另修正前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雖未明文規定抵押物代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抵押權代位物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之判決,既係本於抵押權之作用而為請求,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本院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保險金之性質既屬抵押物之代位物,自不因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如何約定即有所影響,仍屬民法第881條規定之代位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由抵押物代位物之範圍觀之,只要抵押物因被徵收而可得之任何名義之「補償費」,均應屬抵押物之代位物,應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之,而不應再探討該補償費性質究屬為何,而異其歸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租金債權性質上屬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代位物,自應計入信託財產之一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釋字第504號解釋全文及解釋理由書,假處分之效力仍繼續存在於保全財產之代位物或代替利益,故假處分中之不動產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時,其賣得價金應屬保全財產之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假處分雖不能阻止國家將財產變價,但變價後之代位物或代替利益,應仍為假處分效力所及,債務人仍被禁止移轉變價後之代位物或代替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給付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原確定判決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一三號判例及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判決意旨,以抵押權業經登記之公示效力及抵押物之代位物性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權利質權因標的物滅失所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為學理上所稱之代位物,依民法第901條準用第899條規定,權利質權將移存於該代位物上,不失其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㈥被上訴人就本件系爭債權,應依權利質權實行之規定主張其權利,而不得以系爭股票兌領取得之代位物與訴外人謝美美、林聰淵等人之債務抵銷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抵押物之代位物,為對第三人之賠償金,乃抵押權之標的物,該第三義務人不得再向抵押人為清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款項係投資他公司之對價,非系爭股權之代位物等語,資為抗辯。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判決認定湯福妹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票款請求權,非屬處分遺贈所列系爭不動產之代位物,上訴人無訴訟實施權,其採證不當,顯有違誤云云。為其論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實務上亦從無認定土地所有權為「土地徵收價款」之代位物,僅有認定「土地徵收價款」為土地所有權之代位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即原告黃景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質權代位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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